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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保护不能成为司法真空——代表委员呼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9:20 东方网-文汇报

  ■文/本报驻京记者柳青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仅“人人有责”,而且应当“人人有权”。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只有直接利害关系者才能就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规定应当改变;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保护国家财产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些每个人从小就听在耳中、记在心中的话,做起来却不易。

  全国政协委员许德馨说了这样的事例:某地检察院在查明县良种场存在低价拍卖国有资产、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之后,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判决这一拍卖行为无效,依法制裁被告的民事违法行为,却因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公民个人的这种诉讼更是困难重重,要么不被法院受理,要么驳回起诉,很少有成功的例子。”

  在两会上,王恩多代表、许德馨委员、陈勋儒委员不约而同提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只有直接利害关系者才能就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规定应当改变;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应当提上法制建设的日程。许德馨委员说,在这类事件中,众多受害者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无力直接提起诉讼。另一方面,愿打抱不平的人即便走上法庭却也只能落得败诉。“我国目前三大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形成真空,公共利益保护也因此成为盲点。”他们介绍,公益诉讼制度是填补这一空白的有效方式。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既可以对已经造成的现实损害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已经实施、尚未造成现实损害,但存在损害危险的行为提起诉讼。简单地说,就是任何人或单位都可以为维护某一群体甚至全体公民的利益而提起诉讼。

  代表委员们提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公益诉讼制度意味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将受到更多的监督,面临更高的风险成本;公益诉讼既可以更及时地制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可以对这种行为形成一种威慑,起到预防作用。王恩多代表说:“公益诉讼实际上是用较小的司法投入保护更大范围的社会利益,节约了社会资源。”

  权力属于人民,保障公民民主权利、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公益诉讼将使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仅“人人有责”,而且“人人有权”,促进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本报北京3月10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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