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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9:20 东方网-文汇报

  据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将受到相关处罚。

  修改后并于10日公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指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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