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付价款,必须限期退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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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9:30 解放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记者 林红梅)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1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违法所得必须退还,拒不退还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的修改,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
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