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倾销将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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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10:37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本报北京讯国务院近日发布第461号国务院令,新华社3月10日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将受到相关处罚。 修改后并于3月10日公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规定》指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此外,《规定》明确,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林红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