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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漫漫其修远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11:00 新闻晨报

  □国浩律师事务所宣伟华

  法谚曰:“无责任即无义务,无救济即无权利”。新《证券法》贯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强化了证券民事责任,尤其确立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为广大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的法律依据。

  综观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历程,从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暂不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到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再到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终于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民事赔偿的建立,确实曾令无数状告造假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欢欣鼓舞,也为证券市场带来了信心,但是多年实践下来,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已经让不少投资者在维权路上止步了。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这些案子无法进行下去呢?又有哪些案子碰到这样的问题呢?

  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共同诉讼案———大庆联谊案可谓是其中的典型了。从2002年1月18日最初起诉至今,大庆联谊案起后经历了“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判决、判决不执行”的所有过程。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大多数投资者还没有拿到赔偿款。这不禁让我们产生疑问:法律真的是在保护这些投资者吗?如果说由于此案是中国证券史上的先例,从谨慎原则出发而使案情延长的话,那在作出终审判决之后的执行,也需要研究吗?“执法不力”恐怕才是问题的答案。执法机关执法不严,在价值取向上漠视私人权利,偏重机构利益。如此下去,上市公司违规操作,纵然有千条万条法律,也将无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市场如果没有健全的民事赔偿机制,就像比赛没有规则一样。但如果制定了规则,却没有人执行,也会让比赛失去意义。所以,在呼吁健全法律制度的同时,更要重视执法机关遵守规则。让“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再仅仅只是口号!

  随着一些上市公司的不规范行为或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制裁,可以起诉的上市公司数量还在增加,还有很多类似大庆联谊案的虚假陈述案件都在进行中,如2006年2月28日在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ST长运、2005年12月6日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ST轻骑、2005年11月21日与12月30日分别以共同诉讼方式立案的生态农业、还有数几千原告的东方电子、1.75亿元标的的银广夏等,都还没有进展,它们的赔偿是否会与大庆联谊一样曲折呢?大庆联谊案最终的执行结果又将如何呢?我们拭目以待。

  进展

  维权曙光初现

  随着监管力度的增大和市场结构的变化,近两年来市场环境已有所净化。

  首先,清欠有了时刻表,今年年底前必须解决,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甚至地方政府责任。这样,大股东占款这一顽疾有望得到根治。据统计,过去一年“清欠”工作初现成效,已有164家上市公司被占用的112亿元资金得到解决,截至今年1月底,仍有234家上市公司的365亿元资金被违规占用。

  另一方面,资本市场法制建设日益规范与成熟,新《公司法》、《证券法》的实施,《破产法》有望出台,相关决策部门、交易所及行业协会正不断出台一系列旨在保护公众投资者的规章制度,全面约束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等的行为,这将使得造假者成本大大提高。2005年,证监会共发出43个行政处罚决定,涉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39家,涉案人员超过150人(不包括另案处理的券商涉案人员)。其中,有17家证券公司因挪用客户保证金、超范围经营委托理财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责令关闭。包括丰华股份、重庆东源、深石化、达尔曼等15家上市公司因违反信息披露行为、关联交易、违规担保等而被行政处罚,共有126名上市公司高管、独立董事分别被处以警告、警告并罚款等处罚。

  业内人士表示,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严厉地打击了各类重大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保护了投资者利益,随着相关政策逐步落实,投资环境将大大改善。

  此外,股改后流通股东大股东利益取向开始一致,再融资等行为将更加市场化和规范。部分上市公司通过股改将不良资产等甩给大股东,如银广夏计划在股改方案获股东大会通过后的30日内(2006年3月14至4月12日),非流通股股东将解决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否则将追加对价。

  链接

  投资者维权大事回放

  ●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国九条",其中特别强调要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2004年4月,银川市中院正式受理投资者诉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这意味着中国证券市场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终于进入司法程序。

  ●2004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2005年6月,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部分执行到位。

  ●2005年9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开业。

  ●2005年7月,证监会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2005年7月,证监会制订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规范投资者关系工作。

  ●2005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旨在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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