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数投保五大陷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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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11:00 新闻晨报 | |||||||||
□特约撰稿杨岷晨报记者范恩洁 正在进行中的中消协“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评选,候选的20个条款中有3条来自保险业。3月1日,晨报《保险陷阱:搭售、诱导、推诿》一文中就指出,这3条“不平等格式条款候选”恰恰是折射了目前保险业搭售、诱导、推诿这3类猫腻。其实,在日常投保中,诸多有意无意的保险陷阱,已让谈“保”色变的人不少。本期我们细数的5大投保陷阱,当然不
陷阱之一 投资分红 投资分红产品大家一般不会陌生。对这类投资型险种我们除了要了解最基本的保费分配、账户管理所需要的成本支出以外,还应该清楚知道投资类的产品是有一定投资风险的,而且选择这类险种的前提是在我们满足自身保障之后再行考虑。 案例:刘女士购买了某公司一款投资型产品,在购买一种投资类保险前,保险代理人拿出了相关的“回报一览表”,并向其承诺肯定会盈利,回报率可达到百分之多少。一年后,收益与当初的预期出入很大,刘女士找到保险公司,却因保险条款中并没有这些内容,保险公司说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分析:保险与其它商品最大的不同,它其实是一纸期货合同,你的保险买得好不好是若干年后才能检验的。因此,保险的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特别是投资分红类保险,最忌误导。建议投保人购买时首先考虑保险公司的诚信品质;其次要对比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既往的投资业绩;如果没有时间和精力的话,那么,你要请教专业人士货比三家。同时,对代理人口头承诺而保险合同条款中没有的内容,你不能轻信。 陷阱之二 保险条款 对一份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我们一般只重视保险责任方面的利益。实际上,代理人常常也会重点向你推荐保险利益,而对其中的一些责任免除、保费调整、中途退保、专业医疗术语等或回避或含糊其辞。即便投保人问起,代理人则会用保险公司早以培训好的拒绝处理来搪塞。 案例:王先生正打算购买某公司的住院保险,但签约前多问了一句:“为什么条款中会有保险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费的权利时?”代理人搪塞了一句:“这是国际惯例。”他又问:“如果真的保险公司将保费提高了自己又无力支付时该怎么办?”代理人无法给出进一步的解释,支支吾吾说“一般情况下不会的”。还好,这位女士最后还是放弃了这次投保。 分析:购买保险前,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和仔细研读保险合同条款,不能只听代理人的讲解。如果对条款的一些内容有不明白的地方,应向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咨询清楚,如果其说法含含糊糊,千万不可盲目投保,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陷阱之三 巧立名目 投保人中有一个常见现象,就是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投保人的眼球,在保险合同中进行必要的包装。一般而言包装产品无可厚非,但是对于利用名目繁多的题目来体现保障之“多”就有点过分了。说白了就是将简单的条款复杂化,反而让投保人更加不能辨别产品的功能。 案例:赵小姐在为自己选择一份住院补贴产品时,代理人向她讲述产品,分别告之:该住院补贴产品分别就每日的住院进行40元/日的津贴、同时还补贴误工费20元/日并且对出院后给付与住院日数相等的出院疗养费30元/日。还再三强调该产品的保障全面。其实说白了就是住一天医院保险公司给100元。 分析:现在市场也有不少医疗、重疾险,号称保障范围相当全面,能够涵盖四五十项疾病等等。仔细分析下来,因为保障范围增加保费堂皇提高不说,实际上比大多数同类险种多保的疾病要么属于罕见型,要么属于条件苛刻型,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其实意义真是不大。但经保险公司宣传起来,总给人“保障全、很人性”的错觉。目前保险条款的通俗化问题已引起了保监会重视,投保人选择保险,一个重要原则还是“买适合自己的险种”,不要因为条款或代理人所说保障全面就掉入陷阱。 陷阱之四 火烧眉毛 有的读者可能遭遇这样的投保经历:保险代理人打来电话称公司的产品在几月几日要停止销售,或公司正在搞促销活动,可以买到便宜的险种,希望大家不要错过投保机会。这种现象其实就是一种促销的手段。但是如果是看重一些小的利益仓促购买,势必会产生购买保单时火烧眉毛的情况。其实保险商品不同于其他商品,在购买前,不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而仓促选择,事后发现抢购的保险原来和自身的实际情况不符合,再去退保时,可能损失不小。 案例:老黄去年底听说某家保险公司的一款重疾险产品要停售,代理人还神秘兮兮地告诉他,这是因为这款险种是在以前高利率时代设计的。如今公司发现太不划算了,所以准备推出新的同类产品,但费率要大幅提高。动心之余,老黄很快就转为了实际行动。结果投保了之后,老黄又看到不少关于重疾险“保死还是保生”的讨论,觉得这个重疾险保得有点仓促。更可气的是,保险公司新险种出来,价格跟以前也差不多,他就更郁闷了。 分析:目前的保险市场已经日趋理性,竞争也日趋激烈。保险公司未来的新产品势必要不断的改善老产品中的不足,才能迎合成熟的消费者,所以切忌火烧眉毛的抢购保险。 陷阱之五 自设陷阱 上海保险同业公会秘书处主任王正峰曾指出,从保险同业公会受理的一些保险纠纷情况来看,有相当数量的投诉是由于投保人缺乏相应保险知识造成的,纠纷主要涉及是否赔偿以及理赔额、保单代签名、保险代理人误导消费者、退保以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常常造成投保人得不到应有的理赔。这也给了我们一个提醒,投保时也千万不要“自设陷阱”。 案例:2001年1月,牛先生的一位刚入保险公司不到两个月的朋友,找到他要他买保险。碍于朋友情面牛先生买了年缴7000多元保费的医疗险。2005年4月牛先生因重病住院,原本按条款可以得到赔偿,但他却在医院收到保险公司的一纸《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投保人牛先生没有对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已患有相关病史的义务。”结果牛先生没有得到任何赔偿。非但没有拿到理赔款,保险公司还因牛先生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了保险合同,并且只退还牛先生保单的现金价值合计19650元。 分析:许多不知其中原由的消费者会说保险公司的保险是骗人的,但这个案例中牛先生确是自己为自己设置了一个陷阱。保险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合同双方谁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完全有理由解除合同,所以这点也提醒投保人不要自我设陷。 新闻链接 2月21日,上海保监局公布2006年1月上海保险信访投诉情况。今年1月上海保监局共收到各类来信34件、接听来电47个,接待来访10批次,涉及财产保险公司、中资寿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问题的来信分别为11件、22件和1件。来信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反映有关理赔、退保、续保、承保等保险合同争议,反映保险公司违规经营问题,反映保险公司服务态度和内部管理等问题。 上海保监局相关人士表示,“上海将建立统一行业服务标准,标准建立后,将从一定程度上改善上海保险投诉情况。”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已确定上海、安徽、山东为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的试点,今年5月将在全国推行保险合同纠纷裁决机制。保险合同纠纷裁决机构可能借鉴英国的经验,成立保险投诉调查局。保险投诉调查局将对消费者与保险公司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保险合同纠纷进行裁决。被保险人如果不接受裁决结果,可以继续反映,直至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保险人接受裁决结果,则保险公司必须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