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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价倾销罚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13:42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1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违法所得必须退还,拒不退还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低于成本价倾销等行为将受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指出,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将受到相关处罚。《规定》指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消费者多付款经营者须限期退还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的修改,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根据对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的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拒不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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