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商私自偷运5000余箱烟花爆竹到京总值近19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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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14:36 法制晚报 | |||||||||
炮商“倒”出首宗烟花刑案 因“情节严重”已被检方以非法经营罪诉至法院检察官从法律角度剖析该案 本报讯(记者付中)为了在“禁改限”的第一年狠捞一笔,外地小贩王长征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河北等地偷运5000余箱烟花爆竹到京,准备在春节期
据法官介绍,王长征是从北京自“禁放烟花爆竹”到“禁改限”的十多年来,第一个因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而涉嫌犯罪,有可能被定罪判刑的人。 2005年11月18日至12月初,山东来京小贩王长征在得到北京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的消息后,立即雇用10名工人,先后从河北等地购买了5000余箱、总价值18.93万元的烟花爆竹,偷运到大兴区西红门其家中,准备在春节期间在城区销售牟利。 2005年12月8日,治安总队根据群众举报,会同大兴警方迅速出击,当场查获“迎宾礼炮”等各类烟花爆竹5032箱,将王长征等人全部抓获。被查获的烟花爆竹足足装了七八十辆烟花爆竹专业运输车。此后,这批非法进购的烟花爆竹全部被集中销毁。 据王长征交代,因为是从非法渠道进货,价格比从正规途径进货能便宜了三分之二。 检察官释法 1.为何会涉嫌犯罪 检察官指出,王长征之所以涉嫌犯罪,关键在于其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王长征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私自从外地将大批烟花爆竹运输到京,欲非法销售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为何会成为“第一人” 1993年12月1日起,北京正式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禁放”期间,自然谈不上对烟花爆竹的“专营专卖”。 2005年春节前,根据市政府规定,居住在五环以外的居民才可燃放烟花爆竹。但因为时间较短,地域有限,尚未出现像王长征这样的人。 “禁改限”后,虽然有因类似问题被处理的相关人员,但均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故仅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