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行政法规相互“打架” 必需完善行政立法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15:4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李斌)“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对于我国行政立法中出现的“立法割据”现象,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陈勋儒建议,构建和谐社会,必需完善行政立法机制。

  截至2005年底,国务院制定了近千件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制定规章5万多件。

  五龙闹海、九龙治水……这一切,都源于行政法规相互“打架”。陈勋儒指出,当前我国行政立法中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行政立法权限不清,部分行政法规和规章涉及的内容相互冲突,使执法主体、司法主体和守法主体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无所适从。二是行政与立法混同,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行政立法往往由行政机关自己起草,自己执行,立法过程中公众声音很弱。三是强势利益集团对行政立法可产生重要影响。负责起草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的主管部门,通常与部分管理对象如国有垄断性企业之间有比较密切的关系,甚至存在着直接利益关系。“这样,行政立法过程很容易被强势利益集团所影响”。

  “在发挥行政立法效用的同时维护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法治,遏制行政立法权滥用,已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陈勋儒建议,行政立法应建立“四大制度”——立法回避制度,具体可采取职能分离、委托立法、项目立法等方式;立法公开制度,除了公开法规草案、立法文档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公开,如会议旁听、媒体报道、刊载、查阅等;立法参与制度,参与的核心是公平听证;立法经费预算和公开制度,尽快修改完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不能只备案、不审查。”陈勋儒委员进一步建议,必须加强行政立法监督,健全行政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提交的行政法规、规章作实质性和程序性审查,如果发现问题,应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撤销。建立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司法审查机制。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只允许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而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规范性行政文件提出行政诉讼,实际上抽象行政行为如果不当,造成的社会危害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我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建立起我国的司法审查机制。”(完)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