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野猪咬伤者诉讼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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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1:19 新文化报 | |||||||||
“一场关于野猪和狗的官司”续 新闻提示:2005年9月20日,蛟河市前进乡某村村民老陈上山捡野核桃,看到野猪被十多条狗撵得嗷嗷乱叫,他也跟在后面看热闹。不一会野猪就被狗撵得没了踪影,老陈又捡了一会核桃,突然感到身后什么东西碰自己:竟然是野猪!原来,野猪兜了一圈,杀了个“回马枪”。老陈还没来得及站起来跑,就被野猪一阵咬。住院花了3000多元钱。老陈认为,
本报吉林讯(记者 碧霄) 被野猪咬伤后,老陈将赵生告上法院。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陈败诉。老陈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月15日将开庭审理该案。 老陈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赵生放狗撵野猪造成的。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折合人民币7500元。 赵生在法庭上说自己并不是狗的主人,也没有撵野猪,和这个事情没有任何关系。老陈是野猪所伤,野猪属于国有自然资源,不是自家养的,和自己无关;老陈受伤是因为他用棒子撵野猪时,被野猪回头咬伤的。 法院认为,本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老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虽然老陈有证人出庭,但是证人与原告有亲属关系,不符合作为证据的规则要求。故作出一审判决:老陈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驳回老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等费用890元由原告老陈承担。(新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