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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称强势利益集团影响我国行政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1:29 新京报

  

委员称强势利益集团影响我国行政立法
参会人员在对照报告文字内容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本报记者陈杰摄影报道

  据新华社电(记者李斌)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对于我国行政立法中出现的“立法割据”现象,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陈勋儒建议,构建

和谐社会,必需完善行政立法机制。

  截至2005年底,国务院制定了近千件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制定规章5万多件。

  五龙闹海、九龙治水……

  这一切,都源于行政法规相互“打架”。陈勋儒指出,当前我国行政立法中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行政立法权限不清,部分行政法规和规章涉及的内容相互冲突,使执法主体、司法主体和守法主体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无所适从。二是行政与立法混同,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行政立法往往由行政机关自己起草,自己执行,立法过程中公众声音很弱。三是强势利益集团对行政立法可产生重要影响。负责起草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的主管部门,通常与部分管理对象如国有垄断性企业之间有比较密切的关系,甚至存在着直接利益关系。

  “这样,行政立法过程很容易被强势利益集团所影响”。

  “在发挥行政立法效用的同时维护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法治,遏制行政立法权滥用,已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陈勋儒建议,行政立法应建立“四大制度”———立法回避制度;立法公开制度;立法参与制度,参与的核心是公平听证;立法经费预算和公开制度。

  “不能只备案、不审查。”陈勋儒委员进一步建议,必须加强行政立法监督,健全行政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提交的行政法规、规章作实质性和程序性审查,如果发现问题,应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撤销。建立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司法审查机制,“我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建立起我国的司法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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