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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废除贪污受贿罪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1:5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修改刑法的议案,提出对走私、盗窃、贪污罪、受贿罪等绝大部分贪利犯罪逐步进行死刑废除,控制死刑适用,重构刑罚体系。

  逐步废除贪污等贪利型犯罪死刑

  “除毒品犯罪外,对走私、盗窃、贪污、受贿、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贪利犯罪死刑应当逐步废除。”江必新认为,基于我国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以及我国的现实情况、公众的价值观念等因素,在目前完全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但贪利犯罪的发生和增多,都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对经济犯罪的预防和遏制,关键在于健全经济管理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应废除绝大部分贪利型犯罪的死刑。

  江必新同时认为,应废除部分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因为这部分犯罪虽然都属于严重罪行,但与故意杀人罪相比,危害程度明显要轻一个档次。他建议,逐步废除拐卖妇女儿童,组织、强迫卖淫,传授犯罪方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死刑。

  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犯罪的时候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江必新建议,设置死刑适用主体年龄上限。

  “根据刑法规定,死刑在适用主体上是把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排除在外,但是对其适用主体的年龄上限并没有规定。也就是说死刑可以适用在任何岁数的成年人身上。”江必新说,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文件规定,死刑不能适用于70岁以上老年人,且已被许多国家采纳。而且我国历来有尊老爱幼的习俗,在设置死刑适用主体年龄上限有其正当性和可能性。

  据《长沙晚报》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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