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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没有过法官大街上断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3:25 现代快报

  到饭店吃饭,顾客竟然还要为筷子埋单!2006年1月1日,一消费者带着两个朋友到南京某饭店吃饭,结账的时候竟然发现,他们使用的筷子要收费,每份1元。虽然只是多付了3元钱,但该消费者还是觉得极度郁闷,认为饭店的这种行为是强制消费,于是一纸诉状将这家饭店告上了法院。

  昨天上午,在新街口万达广场南侧,快报组织的3·15大型广场咨询服务中,秦淮法
院民三庭法官组成合议庭,模拟公开审理此案。

  时间:3月11日上午10:00开始地点:新街口万达广场南侧主要人物:

  法官———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石小林、法官杨春玲、江志国本色饰演

  原告———消费者(现代快报法治新闻部记者宗一多饰演)

  原告代理律师———南京金恒通律师事务所蒋蓉律师本色饰演

  被告———某饭店法人(现代快报法治新闻部记者马乐乐饰演)

  被告代理律师———由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周结晶律师本色饰演

  [程序一]法庭陈述

  1双筷子1元钱合不合理

  “嗵!”昨天上午10点,随着审判长石小林的一声棰响,模拟法庭正式开庭。

  “今天,‘宗一多’诉秦淮区某饭店一案,依法由秦淮区人民法院法官石小林、杨春玲、江志国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在开庭,请问原被告双方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无异议,是否需要回避?”

  “没有异议。”“宗一多”摇了摇头。

  “没有异议。”马乐乐也摇了摇头。

  随着石小林简明的开场白落音,一场围绕着“筷子官司”的激烈辩论由此展开。南京金恒通律师事务所蒋蓉律师代表“宗一多”,陈述了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餐包费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蒋蓉为此还阐明了原告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朋友共三人于2006年1月1日在被告处进行餐饮消费,被告拒不提供免费筷子及纸巾,而是每人按1元钱标准收取,由原告支付。原告认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筷子及纸巾是提供餐饮的附随义务,不应收取任何费用。被告的附加收费行为属于强迫消费,应依法退还。鉴于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餐包费3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代理律师周结晶也不甘落后,代表饭店法人“马乐乐”陈述了自己的意见: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很多顾客的要求,为消费者的安全、舒心着想,向顾客提供包括消毒毛巾、一次性筷子、一包牙签在内的餐包,按照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费用。在顾客消费前,服务员已经告知顾客如欲使用餐包,将收取餐包费,如不接受餐包,可以选择本店提供的符合卫生标准的一次性筷子。因此,我们在经营过程中并没有侵犯顾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更谈不上是强迫消费。且原告在消费前并没有对收取餐包费提出异议,这表明其已经接受了我们的协议安排。鉴于被告在与原告的消费合同履行中并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程序二]法庭质证

  有无尽告知义务成焦点

  听完双方陈述,审判长石小林总结了庭审焦点:“按照原被告陈述,合议庭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在原告的消费过程中,有无尽到了告知义务,现请原被告双方按照这一焦点进行质证。”

  于是,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还由法官提请了证人,围绕这一焦点展开了争论。原告宗一多首先递交了由饭店开具的发票,以证明饭店已经向他们收取了3元的筷子费。对于这一证据,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然后,原告通告法官,又传唤了两位证人,这两位证人都是2006年1月1日当天随宗一多前往饭店用餐的朋友。证人上堂后,法官对他们分别进行了提问:

  法官:“使用筷子的时候,你知道这是收费的吗?”

  证人:“没有人告诉我这是收费的。”

  但就在法官提问之后,被告对两位证人的身份提出了异议:

  “他们是原告的朋友,作证时具有偏袒性,请合议庭考虑。”

  随后,被告也通过法官传唤了一位证人,她是饭店的服务员。

  法官:“原告过来用餐的时候,你告诉他们这些筷子需要收费吗?”

  服务员:“我没有告诉,但是菜单上已经注明,这些筷子是要收费的。”

  法官:“你有没有告诉过原告,你们店里还有免费筷子使用?”

  服务员:“他们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

  [程序三]法庭辩论

  唇枪舌剑双方展开激辩

  质证结束后,双方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

  蒋蓉律师首先展示了自己雄辩的口才:“从古至今,作为消费者,大到酒店饭庄小到路边小摊消费时,是不需要自带筷子的。因此,由饭店提供餐具,包括碗碟筷子毛巾等早已成为人们的消费习惯,列入行业惯例了。《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所谓协助义务,是指一方履行义务时需要对方的帮助和辅助,否则就无法履行或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时,对方应负有协助义务。当商家与消费者形成餐饮消费合同时,提供碗碟筷子毛巾等用品就是商家在合同中应当履行的协助义务。因此,商家应当主动履行此种协助义务。对应到本案中,原告支付3元而得到的餐包应当是被告免费提供的,因此被告应当返还3元餐包费。”

  被告律师周结晶针锋相对:“根据不同条件的消费人群,本店提供了不同的消费服务,有偿筷子和免费筷子本店同时提供,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需要,原告在消费过程中,并没有对有偿筷子提出异议,所以我们认为,原告已经选择并接受了本店的一种消费方式,所谓强迫消费何从谈起!”

  [程序四]法庭调解

  饭店同意退还3元钱

  经过一番唇枪舌剑后,法庭进入了调解程序。

  法官:“本着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法庭可以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请问原告是否同意?”

  原告:“只要被告有诚意,我们可以接受。”

  法官:“被告呢?”

  被告:“可以。”

  法官:“对于原告的第一个诉讼要求,被告是否愿意退还3元餐包费?”

  被告:“可以。”

  法官:“对于原告的第二个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费由谁来承担?”

  被告:“请原告给出一个方案。”

  原告:“对于诉讼费的多少,我们并不在乎,我们打这个官司也是为了其他老百姓的利益,因为大家都会遇到这样的事情,这实际上也是个公益诉讼,目的就是为了提醒被告要规范自己的服务行为,避免今后发生类似的纠纷。对此我们愿意承担一半诉讼费。”

  被告:“同意。”

  法官:“法庭调解结束,现在闭庭!”石小林再次庄重地敲下法棰,庭审到此结束。原被告双方也握手言和。

  行人驻足零距离体验

  昨天上午,模拟法庭还没开始,快报临时搭起的有近30个座位的旁听席已经座无虚席,许多市民更是站在外围,耐心等待着法官的开庭。

  随着法官的一声棰响,庭审开始,旁观人群越聚越多,有些市民是恰好经过,从耳朵里刮进几个“关键词”后,非常感兴趣,便停下来观摩,看看法院到底如何审理这起每个人几乎都能遇到的消费官司。

  “酒店的这种做法根本不对。”随着庭审的继续,旁听者已经在窃窃私语,“哪有吃饭还要收筷子费的,明显是强迫收费。”

  随着审判的深入,旁听审理的人相互之间则作了进一步的探讨:“饭店的告示上说,为了顾客的健康,请使用一次性收费筷子。这明显是一种暗示嘛,表明免费筷子不健康,不卫生啊,谁还敢要这免费筷子呢?”……法庭上是激烈辩论,对许多市民来说,不但亲历了双方的交锋,更是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十余媒体聚焦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不但吸引了众多读者,也引起了全国10余家媒体的兴趣。人民日报、新华网、江苏电视台、南京电视台等媒体的记者纷纷前来采访,把摄像机和录音笔对准了参与庭审的法官和律师们。

  江苏教育电视台是最先到场的媒体,庭审还没开始,两个敬业的记者便已把摄像机架在了最佳的位置,他们先从现场的群众采访起,拿到了第一手素材。

  庭审开始后,10多家媒体的记者为了能够抢占有利地形,对现场进行录像或录音,一度闯入法庭的“禁区”,干扰了庭审的进行。为此,秦淮法院的法警指挥场地保安,分别站在审判区的四个角落,维持现场秩序。

  新华网在场的一名编辑告诉记者,这种在公开场合举行、由法官和律师亲自参与的模拟法庭在江苏还是第一次,选择的案例非常典型,几乎涉及到每一个消费者,无论是模拟法庭本身,还是这一案例,都有典型意义。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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