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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同命不同价不合理 死亡赔偿新标准呼之欲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4:56 荆楚网-楚天金报

  11日,最高法院民庭的两位庭长做客中国法院网,就社会关注的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针对前一段时间发生在重庆的“同命不同价”的案例,网友们对城乡赔偿标准不同提出质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表示,最高法院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不久将会出台新的规定。

  2005年12月15日,重庆市郭家沱14岁少年何源与两名好友坐三轮车去学校时,一辆
货车将三轮车撞翻致3人死亡。事发后,另外两家各自从肇事司机挂靠单位得到20余万元的赔偿。但何源的父母被告知,按规定的条款一笔笔清算,只能得到赔偿金5.07万元。判决的依据是2003年12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两年来,张力代表一直执着于向全国人大提交修改死亡赔偿标准的议案。他认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区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造成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有违宪法精神。去年,他得到的回复是“正在研究”。今年,当他再次向全国人大建议时,最高法院回复说“今年可望解决”。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表示,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国的国情,考虑到受害人以及侵害人双方的利益制定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但是,经过这两年的司法实践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市人又有农村人,根据城市标准赔偿的数额和根据农村标准赔偿的数额差距就很大。

  纪敏表示,社会对“同命不同价”比较关注,法院也了解到此情况,并且近两年来都在做这方面的调研。目前,仍然存在一些分歧。但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受害者,又有农村的受害者,大家普遍认为,应该是按一个标准执行。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不久将会有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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