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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严打足球流氓 警方详释有关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8:35 扬子晚报

  本报讯2006年度全国足球甲级联赛即将于本月开赛,昨天,南京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和南京有有、舜天两个足球俱乐部有关负责人,以及部分球迷代表共40多人,就南京赛区安保工作召开研讨会,在会上,公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新的《治安处罚法》出台后,对足球流氓的打击条款进行了详细解释。

  据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大队大队长俞斌介绍说,警方曾多次发现球迷因为兴奋或
不满而采取扔矿泉水瓶、跳入内场、放烟花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情绪。对于此类行为,以往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以适用,所以警方只能笼统地以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条款,对其进行处罚,教育惩戒效果一般。一些球迷被处罚后还很不服气,因为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到底哪些行为才算是扰乱公共秩序。

  《治安处罚法》正式实施后,有六种行为被明确定义为“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警方对这六种行为的具体涵义进行了解释:

  强行进入场内,是指无票硬闯,或有票而不服从安检规定,强行将危险品带入场内;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是指违反南京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属于禁放区的体育场馆燃放烟花爆竹,“其他物品”可以是任何可燃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主要是指指名道姓地辱骂某球队或某球员或裁判等,对对方构成人格侮辱;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是指赛场内任何人,不得对参赛人员进行身体伤害;向场内投掷杂物,是指任何故意投掷物品以发泄不满或其他情绪的行为,如果不听制止,将受到处罚;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由警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和处罚。

  《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构成扰乱群众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公共秩序后果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特别提醒,《治安处罚法》中关于打击足球流氓还有一条特别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俞斌解释说,这条规定是在借鉴国外管理足球流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对于受到治安处罚的球迷,其个人信息将纳入公安部的涉案人员信息库,在比赛现场执勤的民警一旦发现此类人员违规进入赛场观看比赛,即可将其强行带离现场。当然不排除其通过化装混进场内的可能性,只要其不闹事,民警不会采取行动,但他们看球时并不会很舒服,因为一旦被发现,将受到更重的处罚。

  此外,任何软硬包装的饮料,包括矿泉水、纸盒包装的饮料等,都不可以带入场内,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更在严禁之列。对于伪造、变造、倒卖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警方也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宁公宣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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