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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立撤案要究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8:48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本报3月11日讯(记者李志波通讯员鄢宁)劳动监察人员擅自立、撤案要被追究责任。记者昨天从市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规范劳动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市南区劳动监察分处日前推行了错案追究制。市南区劳动监察人员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有以下七种“错案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一是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立案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撤销案件的;二是违反劳动监察案件处理程序处理案件的;三是案件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处罚的;四是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或幅度的;五是违法行为没有按照规定改正的;六是对应受理
查处的违法行为的举报拒绝或拖延处理的;七是无故超过规定期限结案的。 据了解,错案追究的主要形式为:对发生错案情节轻微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执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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