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52起案件透视“阳光执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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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9:00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执法才能避免腐败。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是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推行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有80%的检察院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对9652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
过去人们经常议论:“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有的人说,个别检察机关想查谁就查谁,自己立案,自己侦查,自己消化(如撤案、不起诉),执法随意性太大。 “把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拿出来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这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全国人大代表陈文清说。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呼吁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她说,“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有组织形态的社会力量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的刚性制度,是着眼于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的一项整体性监督制度。因此,构建这项制度的内容必须由全国人大来制定法律,保障‘阳光执法’。” <责任编辑:张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