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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打架”要打到什么时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9:00 每日新报

  据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对于我国行政立法中出现的“立法割据”现象,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陈勋儒建议,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完善行政立法机制。

  陈勋儒指出,当前我国行政立法中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行政立法权限不清,部分行政法规和规章涉及的内容相互冲突,使执法主体、司法主体和守法主体在法的实施过程
中无所适从。二是行政与立法混同,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行政立法往往由行政机关自己起草,自己执行,立法过程中公众声音很弱。三是强势利益集团对行政立法可产生重要影响。负责起草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的主管部门,通常与部分管理对象如国有垄断性企业之间有比较密切的关系,甚至存在着直接利益关系。“这样,行政立法过程很容易被强势利益集团所影响”。

  陈勋儒建议,行政立法应建立“四大制度”———立法回避制度;立法公开制度;立法参与制度;立法经费预算和公开制度。

  “不能只备案、不审查。”陈勋儒委员进一步建议,必须加强行政立法监督,健全行政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提交的行政法规、规章作实质性和程序性审查,如果发现问题,应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撤销。建立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司法审查机制。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只允许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而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规范性行政文件提出行政诉讼,实际上抽象行政行为如果不当,造成的社会危害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我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建立起我国的司法审查机制。”

  <责任编辑: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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