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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贫困人群看病就医将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9:24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从省卫生厅、民政厅和省发改委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贫困人群医疗服务费用减免工作的通知》中了解到,从今年起,凡五保对象、城镇低保对象、农牧区特困人口和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在全省乡镇中心卫生院以上(包括中医院、藏医院、蒙医院)医疗机构就诊时,均可享受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住院后减免10%的药费、诊查费、检查费、检验费、麻醉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的特殊政策。

  《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居住的、持有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五保供养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证》的城镇居民和农牧民,均可享受上述政策。为确保把好事办好,《通知》要求,目前尚未设立济困门诊和济困病床的乡镇中心卫生院以上(包括中医院、藏医院、蒙医院)的医疗机构,要于3月底以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4月1日起正式实施,乡镇中心卫生院由医师以上坐诊,县级以上医院由主治医师坐诊,门诊处方平均费用控制在40元以下。

  另据了解,为解决贫困人群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我省自2003年开始在县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济困助困病床,并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一免七减”优惠医疗服务以来,已累计为4.28万名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减免医疗费用279万元。(作者 星子 生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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