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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检察机关调卷难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10:27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北京专电(特派记者 唐薇频)“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仍有许多疏漏,使得检察机关的这一监督职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提交议案,呼吁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明确检察机关调卷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两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权。但是目前立法规定还不完善,相关具体程序欠缺。”何素斌代表说。

  “建议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调卷权,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调取、查阅人民法院审判卷宗,解决仍然存在的调卷难问题。”何素斌代表说,检察机关要审查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抗诉条件,必须调取、查阅人民法院的审判卷宗。但是,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对此不予配合,拒绝检察机关调阅案卷,或者消极对待,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调卷权”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力,应由法律明确规定下来,以保障其行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明确抗诉案件审理期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对人民法院如何再审,缺乏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同级人民法院一般裁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由自己直接再审的抗诉案件只是极少数。”何素斌认为,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抗诉案件,要其承认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错误的并且否定自己作出的判决、裁定,确实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这也影响了抗诉案件的改判率。同样,由于对人民法院如何再审抗诉案件,缺乏具体的规定,特别是缺乏对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期限的规定,导致人民法院对一些抗诉案件久拖不决,有的抗诉案件抗诉到法院已经几年,仍没有审结。

  何素斌建议,完善抗诉案件审理程序。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由其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的期限,且该期限自抗诉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以减少法院对抗诉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再审等现象,尽快启动再审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保障检察机关监督效果

  “两部法律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规定太单一。”何素斌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这一种方式。而对于人民法院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和审判活动中其他一些违法行为,以及存在一定的错误但又未达到抗诉标准的生效判决、裁定,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在实践中,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一般运用检察建议和提出纠正违法通知的方式进行监督,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使得这些监督方式的效果大打折扣。

  何素斌在建议中呼吁,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规定对于人民法院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和审判活动中其他一些违法行为,以及存在一定的错误但又未达到抗诉标准的生效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规定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法院不回复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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