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规定》:低于成本价倾销将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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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10:28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记者获悉,根据修改后并于昨日公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违法所得必须退还,拒不退还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将受到相关处罚。修改后的《规定》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