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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保证金”规范培训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10:30 新闻晨报

  曾在沪上大名鼎鼎的英语培训机构“环亚西文”,去年因退学风波闹得沸沸扬扬。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上海代表、市教委副主任瞿钧表示,“环亚西文”并不是个案。他建议修改《刑法》以有力打击民办培训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并建议实行“保证金”制度防止其它学校走上类似“环亚西文”的老路。

  部分民办培训机构存在四大问题

  瞿钧认为,部分民办培训机构主要存在以下4个问题。

  首先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挪用资金”甚至“卷款潜逃”,学校由此成为取款机。教育收费相对较为集中,比如,某培训机构在9月1日招了100个人,每人收费1万元。接下来几个月,培训机构只要花几万元维持日常教学,其余90多万元都可投到关联企业中。一旦后续生源供应不足,学校资金链就特别容易断裂。

  其次,跨区作业,胡乱发展加盟。按照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在注册地教学。而事实上,这些学校常常通过各种途径在各区办“分校”。有些学校“更绝”:还在特许加盟展上招募下家。

  “流浪外教”的问题也很突出。全日制学校里“外教”都有特定资质,但民办培训机构却很不规范,甚至请一些“流浪外教”来装点门面。这些所谓的外教自身文化就很低,靠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赚钱。

  此外,“虚假广告”的问题也很突出。免费试听、小班教学、保证过关……吹起牛来一个比一个厉害,消费者交了钱才发现,实际完全不是那么回事。

  相关法律欠缺阻碍打击力度

  瞿钧表示,上述问题早已暴露出来,但相关法规的欠缺阻碍了对不良办学机构的打击。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工商部门分别负责部分办学机构的准入资质问题,但开学后学校的资金怎么运作,相关部门并没有“中间监管”的权力。

  此外,打击民办培训机构“侵占、挪用办学资金”的行为,还遭遇到法律主体的尴尬。因为民办培训机构既不是事业单位,也不是企业单位,均不符合刑法中的犯罪主体要求,即出现了司法依据上的真空。

  “从危害后果上看,侵占、挪用民办培训机构的资金,其危害性远远大于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瞿钧表示。他建议修改《刑法》,明确相关罪名,并由两院发布司法解释。

  “保证金”制防培训机构“出事”

  瞿钧还建议,应对民办培训机构实施“保证金”制度,具体数额根据学校规模和收费高低决定。比如,某英语培训机构今年计划招生100人,每人年收费共计1000元,该机构就需缴纳数万元的“保证金”。如果第二年招生数量扩大到500人,每人年收费涨到2000元,那么“保证金”也应涨高到数十万元。

  一旦该学校倒闭或者老板卷款潜逃,“保证金”就用来退还学生的学费,这能使部分不良培训机构有所忌惮。

  瞿钧提醒消费者,无论培训英语、电脑还是会计,都应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许多培训也应被视作一种投资,所以“入市也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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