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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力新农村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10:4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1日表示,要加大涉农案件的审判力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人民法院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有6项:对涉农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必要时可设立专门合议庭或配备专门人员审理涉农案件;加强涉农案件调解工作,并与基层党委、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密切配合,依法妥善处理涉农矛盾纠纷;依法
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依法流转,保护各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保障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纠纷,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对追讨工资、工伤抚恤等诉讼,视情况减、缓、免收诉讼费,并切实加强诉讼指导;依法严惩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损害农民利益、“六合彩”赌博等严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和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集体民主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农村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全国人大代表公保尚对此给予高度评价。他表示,很多群众交不起诉讼费,打不起官司,基层反映强烈,应该考虑为他们提高法律援助,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要延伸服务,开设基层流动法庭、“马背法庭”等,为边远农牧区群众解决打官司难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席蔚菁提出,“拖欠农民工工资、乱集资收费等一些侵犯农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应依法加强对农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回答了这位代表的问题。他说,最高法院已制定了《关于依法及时审理涉农案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正在向全国法院和中央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中。这个意见第6条规定,在审理下列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的纠纷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当事人的劳动争议案件;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结算争议,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的事实清楚,经承包人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部分裁定先予执行。第8条规定:在涉及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拖欠工程款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等问题提出反诉的,如工程欠款事实清楚,且合并审理导致诉讼周期过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涉及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部分先行判决……相信这个意见正式发出之后,人民法院对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力度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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