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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施行 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11:15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王虹

  《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以下称《规定》)于3月1日起正式

  施行,规定中明确,现职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近日,本报记者
就《规定》的有关问题采访了省民政厅厅长沈玉成。

  【政策解析】

  行业协会

  存在四大问题

  问:《规定》中所指的行业协会概念是什么?

  答:《规定》中所指的行业协会是以同行业从业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问:作为民间组织,行业协会有哪些优势?

  答:作为民间组织,行业协会具有政府部门不具备的优势:它可以通过制定行规行约,实现行业自我管理;它可以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个人的关系,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它可以在企业与政府之间架起桥梁和纽带,既可促使企业走向市场,又可出面维护企业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更主要的,它区别于行政、事业单位,又区别于企业,具有民间交往的特点和优势,既便于对外联络交往,又可以做政府不便做、单个企业又无法做到的事情。

  问:我省现有多少行业协会?

  答:截至2005年底,全省社会团体共4145个,其中各类行业协会1465个;省本级社会团体687个,其中各类行业协会232个。主要分布在工业、农业、建筑、煤矿、交通运输等行业。

  问:我省行业协会存在哪些问题?

  答:我省行业协会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因为没有关于行业协会的专门法规,所以存在着行业协会性质不明确、职责不清晰、活动不规范、自律机制和制度建设不健全等问题,这些导致行业协会的活动缺少法律规范,个别行业协会存在强制入会、违规收费等现象,阻碍了行业协会监督、服务、维权、沟通、指导和协调等作用的发挥。二、行业协会政社不分,主要负责人任职不规范。个别行业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合署办公,财务管理不独立,职责交叉,官民不分;行业协会的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由政府官员兼职,民间自发、自律特点不突出。三、行业协会发展参差不齐,整体作用发挥不突出。一部分行业协会,如省地方石油协会、省房地产业协会、省银行业协会等充分发挥了自律、协调和服务等作用,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同时也有一部分行业协会缺少活动,自律机制不健全,功能日渐萎缩。

  问:《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有何重要意义?

  答:从全系统看,我省属于着手出台关于行业协会地方性规章较早的省份。目前,广东、湖南、湖北、青海、大连、无锡都相继出台了关于行业协会的法规或规章。

  我省的《规定》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概念、宗旨、设立原则、成立条件和职责;提出了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行为的一系列措施。它不仅可以推动行业协会职能的落实,还可以以法规的形式促进政社分离。可以说,《规定》的颁布实施为推进我省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丰富了我省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

  【法规解析】

  强制入会、乱收会费将被处罚

  问:行业协会管理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私刻印章的;

  (二)超越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和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擅自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以章程规定或者其他方式强制入会的;

  (七)以强制入会等违法方式收取会费或者超标准收取会费的。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行业协会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行业协会继续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问:《规定》中确定了行业协会负责人什么样的任职条件?

  答:行业协会的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由行业协会章程另行规定。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行业协会会长应当由理事会提出人选,实行差额选举,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行业协会会长应当在本行业从业五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社会信誉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满三年的,不得担任行业协会会长:

  (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原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诚信问题在有关部门有不良记录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公务人员兼任,确因行业协会性质决定,需要由现职国家公务人员兼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财务管理应当与政府部门分离。

  【概念讲解】

  什么是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各种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促进会等。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关于行业协会的专门法规,所以关于行业协会的定义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社会团体分四类

  社会团体按性质分为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和行业性。

  学术性社团主要以学术研究为主,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类三种,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专业性社团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一般以协会命名;联合性社团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行业性社团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又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一般以协会、工业协会、商会等命名,行业协会就是行业性社团。

  成立行业协会

  需要哪些条件

  成立行业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五十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三十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五十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成立全省性行业协会,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十万元,申请成立非全省性行业协会,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三万元。

  行业协会应当吸收同行业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入会,使行业协会及其会员具有代表性和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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