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义务,是责任,也是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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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11:16 河北日报 | |||||||||
1981年12月13日,在邓小平同志倡议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颗,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几分耕耘,几分收获。25年来的义务植树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绿化事业的发展
新形势下,义务植树要明晰产权(山权、地权、树权、收益权等),确定主体(投资、投劳、经营、管护等),坚持谁投资、谁受益。义务植树的性质决定了投劳和以资代劳都是国家和社会收益,产生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全社会共同享有的,其经济效益的享有载体可以为林权所有者,而林权所有者有责任巩固和保护义务植树成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