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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义务,是责任,也是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11:16 河北日报

  1981年12月13日,在邓小平同志倡议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颗,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几分耕耘,几分收获。25年来的义务植树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绿化事业的发展
。如今的燕赵大地,山川更加秀美。 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存在的不足。时至今日,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还有相当一部分适龄公民未履行植树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要把义务植树活动进一步推向深入,除了加大义务植树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外,还要在创新义务植树的机制上下功夫。这些年为什么在一些地方义务植树的成果不够显著?究其根源就在于过去义务植树多靠行政命令,产权关系不太明确,从而导致植树不见树、造林无人管的现象时有发生。义务植树是义务,也是责任,同时也应该是利益。没有利益就没有动力,没有动力也就没有活力。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把思想觉悟、文化水平和职业分工千差万别的人们都发动起来,自觉自愿、长期不懈地参加义务植树,仅靠思想教育、组织动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积极探索新机制,将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使每一个人在谋取自己利益的同时为发展集体利益尽责任,在追求自己致富目标的过程中为实现国家绿化目标作贡献。

  新形势下,义务植树要明晰产权(山权、地权、树权、收益权等),确定主体(投资、投劳、经营、管护等),坚持谁投资、谁受益。义务植树的性质决定了投劳和以资代劳都是国家和社会收益,产生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全社会共同享有的,其经济效益的享有载体可以为林权所有者,而林权所有者有责任巩固和保护义务植树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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