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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闯空门 搬光租户财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13:21 新闻晚报

  晚报讯 徐某和古某曾签订房屋一年租赁合同,期间古某回家乡替父亲办丧事。当古某回到上海时,发现房子已被别人租用,自己的财物则被房东“侵占”,在徐某返还财物时双方产生分歧引发官司。近日,普陀区法院作出判决。

  2004年6月,徐某、古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徐某将曹杨五村222号某室出租给古某使用。之后,古某按约支付了三个月房租及一个月押金。2004年8月,古某回新疆老
家料理父亲后事。同年9月29日,徐某与陈某擅自打开房屋,将古某财产搬走。

  2005年4月古某返沪,发现房屋已被他人租用,自己放置在屋内的财产全部失踪。后经有关部门出面,古某住进租赁房屋,徐某将金项链二根、金耳环一副、四只皮箱及皮箱内的衣物、银行卡一张(内有储蓄额为20028元)陆续返还。

  2005年5月,徐某提起诉讼,要求古某支付租金、水、电、煤使用费,迁出曹杨五村222号某室。2005年6月,古某以放置在洗衣机内的现金13000元及其他财产徐某仍未予归还为由,提出反诉。

  普陀区法院认为,徐某擅自打开房屋,将古某财产全部转移,且重新招租,系违约行为。古某要求徐某返还13000元及其他财产,由于徐某存在违约之举,举证落在徐某一方,尽管徐某提供了证人作证,但难以采信。法院对古某要求返还13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同时古某要求返还的其他财产,由于曾被使用,客观上已经贬值,法院酌情折价予以返还。作者:□记者 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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