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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霸王条款”开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14:47 法制早报

  编者按:《法制早报》对全国十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天津、武汉、杭州、深圳、西安、成都)总计3 00名读者的一个随机抽样调查显示,100%的被调查者认为,在我国各个行业(包括消费领域)和交易领域(工商企业之 间)普遍存在霸王条款。从行业来看,房地产、保险、家电、医药以及美容行业等分居霸王条款最关注前5位。

  霸王条款并非一个法律术语,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
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霸王条款的存在充分证明某些行业的市场竞争程度之低,充分证明法律监管的缺位。

  □本报实习记者 周 斌

  基本篇

  洗衣店

  有案可据:福州市市民胡小姐投诉说,她在3月份将一件去年花3700多元买来的羊毛大衣拿到火车站附近的洋下 新村一洗衣店干洗,结果发现大衣上原有的一小块黄色污渍蔓延到巴掌那么大,并平添了许多皱褶,根本没法再穿。她要求洗 衣店赔偿1500元,店家却说,按照洗衣业的行规,最多只能赔洗衣费(30元)的5~10倍,最多300元。店主还表 示,这个行规到处都一样。在鼓楼区和台江区的多家洗衣店,包括几家星级宾馆的洗衣部,发现情况确实如此。各洗衣店的店 堂内都悬挂着店规、告示,上面一律标明了发生纠纷(如损坏、丢失)时的赔偿规定。如一洗衣店的洗衣票据上声明:“顾客 在核对衣物的件数、颜色等是否一致后方可离开,否则恕不负责;在洗衣或运输过程中,如有衣物的损坏、遗失等问题,最高 赔偿额为洗衣费的10倍。”

  霸王条款:洗衣店规定:衣物洗涤毁损,赔偿额不超过洗涤费的10倍。

  维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 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洗衣店在洗涤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衣物毁损,其赔偿额应相当于消 费者的实际损失,而不能由洗衣店自定赔偿额。

  商品房

  有案可据:2005年7月27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碧岭华庭住宅小区近50名业主再次与小区开发商(深圳市 祥云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对簿公堂,讨要屋顶、外墙面、住宅区共用部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双方辩论 的焦点,集中在一张“附表四”上面。其内容包括:1.屋顶使用权以及依据屋顶使用权而产生的收益权归开发商所有;2. 外墙面使用权及在外墙面使用中所产生的收益归开发商所有;3.小区及其附着物的广告收益归开发商所有;4.小区会所及 住户未分摊面积的各项公共设施(含地下停车场、会所等)的经营管理权归开发商所有。

  霸王条款: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 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 出卖方。

  维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 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 会的决定使用;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公用部位的产权,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因此,屋顶、外 墙使用权依法应当归业主所有,开发商强行占有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开发商要在屋顶、外墙面安装广告牌必须经过业主委员 会同意,并且所收取的广告收益的主要部分归业主委员会所有,由业主委员会统一保管使用。

  饮用水

  有案可据:2001年10月,高邮市八桥镇的刘某到镇自来水厂指定的地方交纳水费,只用了一吨多的自来水,可 却被告知要交3吨水的费用。为何要交3吨的水费?自来水公司的答复是:每月以3吨水的费用为基数,超过3吨再交费,不 够3吨按3吨算。就像出租车有个“起步价”一样。

  像刘某一样的自来水用户,在高邮、江都、邗江等地还有很多。没有用水,却要缴水费,面对“只此一家,别无分店 ”的供水公司,别无选择的用户有的忍气吞声多花冤枉钱,有的洗衣时打开水笼头任由水冲以凑足基数,有的干脆停了自来水 改用井水。

  霸王条款:某自来水公司收费规定:自来水公司按最低用水量实行低度收费,用户每月最低用水量为6吨,不足6吨 按6吨收取水费。

  维权依据:自来水公司作为垄断公用单位,自定最低用水量6吨为收取水费的标准,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建 设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要求将节约的理念贯穿于生产、流通、消费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 域。大力倡导节约资源的消费方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2006年年主题——“消费与环境”,呼吁人们 关注过度消费对自然环境造成的沉重压力。该自来水公司的这种限定每月最低用水量的做法,是对国家水资源的浪费,与建立 节约型社会理念相违背。

  体验篇

  照像馆

  有案可据:无锡宝应县安宜镇一对新婚夫妻将三筒结婚时拍的胶卷送到某照相馆冲洗,隔日取照片时,被告知有两筒 胶卷丢失,并主动提出愿赔偿两筒胶卷。新娘听后非常生气,要求照相馆不但要赔偿胶卷,而且还要赔偿由拍照而花去的其它 有关费用。而照相馆却坚持说照相行业有惯例,凡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量胶卷,并拿出印有声明的装照片的纸袋说 ,你看我们已声明再先。新娘看到纸袋上确有一行“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量胶卷”的声明。新娘争执不过,一气 之下将照相馆告到了宝应县安宜消费者投诉处理站。

  霸王条款:照相馆声明: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不负担其它责任。

  维权依据:消费者到照相馆冲洗照片,与消费者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照片依法具有保管义务 ,由于经营者的原因造成胶卷损坏或者遗失,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与其违约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数额 相当,除非出现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事由。该声明属于经营者单方面为自己减轻责任的无效条款。

  短信

  有案可据:吴名参加某省卫视有奖竞猜活动,发了一次9555短信,10月份来了一张8元钱的账单,虽然觉得有 点上当,但默认支付了。想不到11月的账单仍有这项收费。为此,吴名在11月23日下午,去该公司办事处投诉,但工作 人员不予处理。后拨打投诉电话,接听人员表示先取消11月的短信费。当天下午2时左右,该公司工作人员发来短信,明确 说明已经取消收费。可没想到,12月的账单中又有这项收费。从11月23日后,吴名多次去电与这家公司投诉中心沟通, 但对方都说三五个工作日后答复。直到12月14日上午,对方才来电说:9555短信公司联系不上,账单可以暂时不付。

  霸王条款:用户如果不使用以上业务必须在XX年X月X日前到通讯公司或拨打电话取消相关业务,否则视用户默认 同意使用,如果发生欠费,将在预存话费中抵扣。

  维权依据:该通讯公司为了达到营利的目的,先以免费服务吸引消费者,设下消费陷阱,然后在报纸上发布通知,规 定出具体时间、地点让消费者前去取消该业务,否则就视为默认同意该项业务的使用。这是该公司单方面以通知方式做出的显 失公平的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商场

  有案可据:市民陈女士带女儿逛某商场,为便于自己买东西,陈女士把5岁的女儿放在商场游乐场里玩耍。其女儿在 玩滑梯时不小心摔下,医院检查结果为小腿骨折。陈女士要求商场负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商场称此游乐场商场只是提供家长购 物便利的一个场所,并且不向家长收费,家长应该自行履行监管孩子的义务。而且商场在游乐场入口明确指出:商场对游乐场 里儿童发生的意外不负任何责任。

  霸王条款:商场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

  维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 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 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最高人民法 院2001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作出了:“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 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商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保障篇

  保险

  有案可据:南京刘先生半年前在一保险公司为其妻子投保了一份个人意外伤害险,当时刘先生将妻子年龄一栏里填报 了49周岁。后经核实,刘先生妻子的实际年龄为48周岁。刘先生补交钱时被保险公司要求同利息一起补交,刘先生称当时 为他妻子办保险的业务员并未核实年龄一栏,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称年龄为刘先生所填,应由所填人负责。刘 先生要求退费,保险公司同意退费,但只同意退还本金。

  霸王条款:某保险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规定: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 误,则补费计息,退费无息。

  维权依据: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对消费者的年龄问题未履行审查义务,发生偏差,却把全部责任和不利后果 推卸到消费者身上,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让消费者补费计息。相反,若保险公司多收了消费者的费用,退费了事,利息免谈。这 一格式合同对违约责任设定双重标准,违反了《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的规定。

  银行缴费

  有案可据:2005年9月5日,刘奶奶去某银行缴上月水电费时被告之,银行从9月份开始,代收水电费一律不收 取现金,用户可以办银行卡缴费。刘奶奶已80高龄,从未使用过银行卡,再则,刘奶奶认为银行卡缴费不如现金缴费方便。 但银行称,用银行卡代收水电费是规定,已贴出公告,不办卡者银行今后就不再为他代收水电费了。

  霸王条款:用户必须统一办理银行卡,不允许用现金缴费,不办卡者就不给代收水电费。

  维权依据:消费者到银行缴纳水电费,采用现金交易还是划卡代扣方式,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主决定。现金缴费 应该是大多数消费者已经习惯并普遍采用的一种缴费方式,也是银行长期以来认可的合理合法的缴费方式,银行不应强制消费 者必须采用划卡代扣的方式才能缴费,况且办卡还需交纳卡费或年费,给消费者增加额外经济负担。这一格式条款侵犯了《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法制早报》随机读者调查:

  房地产业霸王条款最多、

  影响最恶劣

  中国十大

  霸王条款排行榜

  1、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若乙方(开发商)在下述交付期限20天后仍未交房,每拖延一天按万分之二(每 天30元)罚款给甲方(业主)。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缴款的,超过按每天每套200元付给乙方,如甲方没有履行约定, 中途退房,乙方有权扣除所缴房款的50%。

  排行理由:223位读者对数字很敏感,并且主动替开发商脸红。

  2、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 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

  排行理由:206位读者:您(开发商)都在咱家墙上画了好几年广告了,也该歇歇了吧?

  3、某保险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规定: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 补费计息,退费无息。

  排行理由:192位读者看到保险两字,要么想起友邦重疾险案,要么感觉口袋里少了钱。

  4、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排行理由:160位读者认为自己没有透视眼,开始思考以后该怎么办。

  5、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排行理由:155位读者遇到过这种事,以为这是应该的呢,没想到……

  6、种子包装标签:因种子本身具有复杂之遗传因子,且气候栽培管理条件对于栽培之结果影响甚大,故播种后结果 恕不负种子价以上之责任。

  排行理由:134位读者:要买到不良种子,只得自认倒霉?但明年就得天天喝粥。

  7、美容院告示:因已投保,如需要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排行理由:132位读者:美容院里的美容师这下可以“大干一场”了。

  8、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规定: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xx元、

摩托车xx元、轿车xx元。车辆损坏或丢失 及车内物品丢失或损坏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排行理由:105位读者:停在马路边,不交一分钱……

  9、用户如果不使用以上业务必须在XX年X月X日前到通讯公司或拨打电话取消相关业务,否则视用户默认同意使 用,如果发生欠费,将在预存话费中抵扣。

  排行理由:85位读者检查了自己的手机,大多对通讯公司不怎么尊敬。

  10、种子包装标签: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现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所购处协 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排行理由:83位读者:农民朋友了,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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