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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法院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19:01 新华网

  3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在接受新华网记者专访时提出:我国已进入必须更多地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人民法院要努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建设创新型国家离不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记者: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把建立创新型国家,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鼓励创新,无疑离不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请你谈谈人民法院如何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江必新:法院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接受新华网记者专访 江必新:我国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摆在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十一五”发展规划中特别强调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同时,更离不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我国民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涉及人类的一切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主要作用不仅在于激励知识和技术的创新,而且有利于促进创新成果的传播和应用,使科技知识转变为现实生产力。

  人民法院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我认为首先要提高三个方面认识: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内在要求。自主创新的核心是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创新主体追求的最直接利益在于一定时间内独占创新成果的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即取得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正是通过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刑事审判活动,依法确认知识权利归属,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并对行政执法进行司法审查,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从而有效地规制自主创新成果的取得、传播和运用。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法律保证。具体体现在:通过确认知识产权权利状态,准确界定产权的归属和范围,维护权利的稳定性和预见性;通过制裁民事侵权行为,为权利人提供充分及时的民事司法救济,增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实力;通过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等等。

  同时,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是优化自主创新环境的重要支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固然需要资金、技术、人才等相应要素的投入,更需要适宜的创新环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关键一环,也是最直接、最有力、最稳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其保护水平的高低,无疑构成评判自主创新环境是否优良的重要标杠。同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通过保护人的创新利益,在全社会倡导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气,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权利、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

  遇到知识产权纠纷应处理好三大关系

  记者:那么,法院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一般是如何处理的呢?

  江必新: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应处理好三大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知识产权是法律授予的一种“独占权”,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总是希望尽可能多地独享这种权利,而社会公众作为传播者、使用者,又希望更广泛地、低成本地运用已有的知识成果。可以说,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只有平衡好二者之间的矛盾,做到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适度的权利限制,才既有利于鼓励知识创新,又有利于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进而推动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因此,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司法机关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方面,要加大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尽可能提供有效、充分的保护,确保权利人独占权的实现,从而鼓励权利人自主创新的积极性,维持其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另一方面,应当看到,创新本身并不是终极目的,创新的目的在于运用,并通过运用为全体人民造福。因此,要准确把握知识产权保护的“度”,避免因过度保护而形成阻碍自主创新的知识垄断和技术垄断,保障社会公众对智力成果的正常利用,维护技术和知识在市场中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二是正确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保护我国企业对知识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能力,与促进企业原始创新、再创新能力,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之间,往往涉及短期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在国内不同主体知识产权案件中,保护粗放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和需求与促进高新信息化企业对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动力之间,保护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产品的需求与保护企业自主创新活力之间,也体现着短期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如何在司法过程中正确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家整体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要正确认识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关系,坚持全面保护、共同保护、兼顾保护。

  我们要履行我国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又防止因过分保护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而给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造成障碍;要自觉担负平衡国内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职责,立足国家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长远利益,正确处理不同性质产业结构主体之间以及不同区域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促进资源优势向高新企业、信息产业的流动,促进区域经济优势互补、协调发展,从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三是正确处理好依法主动服务与司法被动性的关系。司法被动性是指裁判者在司法过程中应保持消极被动和中立的特性。而依法主动服务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其职能范围内主动提供法律服务。二者看似矛盾其实并不对立。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不仅仅局限于依法裁判,还有法制宣传等职能。

  我国目前仍处于自主知识产权相对较少、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的特殊时期,人民法院在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方面大有可为。要通过主动与高新企业座谈、调研等方式,了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促其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其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通过对审判实践的总结,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和意见,为政府构建知识产权战略决策提供服务;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社会的影响力。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今后三项工作重点

  记者: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今后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江必新:我认为,今后人民法院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重点是做好三项工作:

  加大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力度,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优良的法制环境。继续加大对侵犯企业注册商标权以及侵犯企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理力度,积极慎重地根据个案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有效制止“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品牌创新,促进品牌经济的发展和品牌战略工程的实施;认真审理专利权属纠纷以及专利侵权、商业秘密及技术信息侵权等纠纷案件,保障权利人法定独占权的实现,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权利、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优化创新和投资环境,促进专利战略工程的实施;继续加大对盗版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正确界定销售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判令不法销售商承担责任,通过打击盗版侵权,保护文学艺术创新,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市场的繁荣;继续加大对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力度,平等公正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更具吸引力的良好的对外贸易和投资软环境,促进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的实施。

  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造和谐的发展环境。要加大对专利、商业秘密等侵权案件的调解力度,找准切入点,设法为双方当事人创造合作条件,促其达成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成果转让协议,变侵权使用为合法使用,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智力成果实现市场化,又让侵权人通过合法途径使用权利人的技术成果,获得经济效益,从而实现互利共赢的发展局面。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引导力度,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营建协调发展的社会环境。司法的功能一方面在于解决纠纷和冲突,通过具体的个案审判来保证权利的实现和秩序的维持。另一方面也在于向社会提供正确的法律引导,确保不同利益主体能够在法治的平台上理性地互动,从而促成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加大司法引导力度不仅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也有利于通过发挥审判机关的司法能动性,引导全社会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要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实践证明,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本身就是对全社会最好的司法引导,要将加强队伍建设与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结合起来,与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结合起来,着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知识产权法制观念,积极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营造协调发展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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