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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区域性政策保证四大主体功能区“发挥功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22:1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顾立林、谢登科)“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指出,将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实施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

  一是财政政策。要增加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逐步使当地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是投资政策。要重点支持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支持重点开发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产业政策。要引导优化开发区域转移占地多、消耗高的加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提升产业结构层次;引导重点开发区域加强产业配套能力建设,引导限制开发区域发展特色产业,限制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扩张。

  四是土地政策。要对优化开发区域实行更严格的建设用地增量控制,在保证基本农田不减少的前提下适当扩大重点开发区建设用地供给,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严禁生态用地改变用途。

  五是人口管理政策。要鼓励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有稳定就业和住所的外来人口定居落户,引导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逐步自愿平稳有序转移。一些代表和委员认为,上述五大政策的落实到位,将使四类主体功能区发挥其应该发挥的功能,从而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格局产生重要影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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