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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补偿确定7条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0:43 新晚报

  哈报网讯(沈鹏 记者 张磊 刘韬)哈尔滨市今起启动的“拆违还建”工程确定了七条补偿办法,此次依法拆迁涉及到的困难群体将获得相应的补偿。

  据介绍,此项工程将按依法补偿原则,采取市、区共担,以市为主的方式。其中,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不符合发照条件,但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又持有相关证照的,应由发照机关先行注销,将其列入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不予补偿;经界定
属违规违章建筑,发照机关又不能收回或注销证照的,仍要依法拆除,由发照机关承担补偿责任;确属历史遗留的合法房屋应依法给予补偿的,应参照《拆迁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已列入拆迁范围而未予以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原建设单位按照拆迁法有关规定承担补偿责任。建设单位不履行补偿义务的,规划、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将联合依法查处;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残土拉运费用及补偿政策和标准由市政府专题研究,提出具体办法。今年市政府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拆除还绿。拆除补偿的对象及标准由总指挥部法律专家组依法予以确认后按程序实施。涉及城市低保户、特困户的由民政部门牵头予以资格认证,按市房产住宅局《关于拆除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给予照顾的具体规定》的标准,由市、区政府安排资金给予补贴。对弱势群体由民政局、总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给予资格认定,并给予一次性经济救济。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优先给予安排,市房产住宅局将提前准备一批廉租房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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