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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尚洋签名遭封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2:10 新闻晨报

  □记者葛志浩

  晨报讯peter、stephanie、robert……虽然写在身份证上的是中文名字,但出于各种原因,不少公司的员工都为自己取了一个英文名。久而久之,在办理业务时,他们也习惯于在文件末尾签上这些“洋名”。然而,本市一家私企近日下发一纸“整改令”废除这一做法,所有文件上不得出现外语名字。在公司管理者面前,时尚的“洋签名”遭遇了尴尬。

  张小姐是本市一家外贸公司的职员,出于业务上的便利,她另起了一个英文名叫“jane”。对外办理业务时,张小姐使用“jane”来签署各种文件;对内联络感情时,她与同事互以英文名相称,已成习惯。

  时间一长,同事间彼此的真实姓名反而被淡忘。不过,对于这一现象,公司内一些年长者早就有了想法。日前,在公司内部分职员的共同提议之下,管理者正式下发了一纸专项“整改令”。其中明确规定:凡在签署各种书面文件时,一律不得使用自起的英文签名,而必须使用自己身份证上的真实姓名。

  记者调查中发现,在本市不少企业、公司内,使用自起“洋名”已成习惯。

  在南京西路某商务楼内就职的徐小姐告诉记者,他们公司的上层管理者是外籍人士,对中文不太精通,于是,公司内不久便形成了一个惯例,即给每名新进中国员工都取相应的英文名,随后再通过人事部门予以公布。此后,无论是谁,都能在第一时间用英文名来称呼这个新同事。不过,这个英文名的使用范围也有明显的规定,比如在公司内部签发各种文件或者进行财务报销的时候,允许使用;而在对外的各项工作中,职员则必须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目的是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在浦东工作的一位江小姐也表示,在公司内部,员工使用英文名完全是职员的自由行为,管理者一般不予干预,但一旦涉及到签合同、对外交流等正式场合时,自起“洋名”就不能随意使用。“毕竟自己取的英文名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出了什么事,说也说不清。”

  “如果自己取的英文签名能证明是特定的人所为,那在法律效力上,这一签名也能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对于自起“洋名”是否能随意使用的问题,法律专家如此认为。

  本市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盛雷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法律规定,自取的英文名不得出现在行政文件以及法律文书的签名处,但在一些日常使用的书面文件上,却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用于私人生活方面,使用自取“洋名”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用在工作方面,自取的“洋名”则必须能够证明是当事人亲自所为,否则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不过,对于公司内部出台规定拒绝自取“洋签名”的做法,盛雷鸣认为此举于法无悖。更何况,从方便他人审核的角度来说,这一做法有益而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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