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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 保险公司先垫抢救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5:1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车祸中受伤,家人又无力为其垫付高额治疗费,而闯祸的汽车曾向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近日,高新区法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首开先河,判令保险公司向伤者先行垫付抢救费1万余元。

  2005年10月22日,74岁的赵素华老人在穿过十陵镇一条马路时,被迎面而来的一辆微型汽车撞伤。交警认定事故由赵素华和汽车司机田志勇各承担50%的责任,田支付8000多元
抢救费后,不肯再付。赵伤势严重,无经济来源,只得向龙泉驿交警大队求助。经龙泉交警大队调查核实,田志勇驾驶的微型车曾向大地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额为50000元。龙泉交警大队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于去年10月31日向大地保险四川分公司下发了交通事故抢救费垫付通知书,该公司拒绝按通知支付。

  昨天,法院审理认为,目前我国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第三者责任险事实上就是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既然享受了行政强制带来的权利,就该尽到相应的义务。赵素华的后期治疗费用,待其治疗终结或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再根据双方责任大小进行具体分摊。

  高新法记者王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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