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伤 保险公司先垫抢救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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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5:1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车祸中受伤,家人又无力为其垫付高额治疗费,而闯祸的汽车曾向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近日,高新区法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首开先河,判令保险公司向伤者先行垫付抢救费1万余元。 2005年10月22日,74岁的赵素华老人在穿过十陵镇一条马路时,被迎面而来的一辆微型汽车撞伤。交警认定事故由赵素华和汽车司机田志勇各承担50%的责任,田支付8000多元
昨天,法院审理认为,目前我国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第三者责任险事实上就是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既然享受了行政强制带来的权利,就该尽到相应的义务。赵素华的后期治疗费用,待其治疗终结或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再根据双方责任大小进行具体分摊。 高新法记者王仁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