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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称法官因维护法律得罪地方被罢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6:31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杨得志

  “郑州的一位法官,在审理一件经济纠纷时,依照国家颁布的种子法判案,而没有依照与国家种子法相抵触的省种子条例,结果遭到了当地人大常委会的罢免。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却得罪了当地,这就是我们目前法院管理体制所遭遇的最大尴尬。”

  在政协民革组讨论“两高”报告时,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指出,类似事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法院是分别向四级人大负责,但执行的却是统一的国家法律,当地方利益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法院常常被夹在中间,左右为难。因此,法院管理体制亟须根本性改革,特别是在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今天,这个改革的现实意义就更加突出。

  在司法权的统一性保障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一直是各国共同面临的大敌。美国等西方联邦制国家,是对应其县(市)、州和国家三级行政管理结构,相应地分别设置联邦和各州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三级司法体制。联邦法院的法官任免权是由国家最高行政首长总统提名,国会批准;各州的各级法院的法官全部由州长提名并由州议会批准;法官的任免权统一由联邦和州的最高行政首长和立法机关行使,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并防止国家司法权的地方化。同时,在设计管辖权制度时明确规定,跨州之间的案件不能由原、被告所在州的任何一方州法院管辖,而是交由联邦法院管辖。这样就有效地防止了地方保护主义。

  作为单一制国家,我国审判机关由四级审判机构组成,审判权由四级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同级审判机关向同级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监督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人民法院院长,每年大会审查法院的工作报告;其二,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同级法院副院长、庭长和审判员。

  由于这样的体制设计,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地方利益和国家法律冲突,法院就相当为难。得罪了地方,那么法院的各种奖金、福利待遇、办公条件等都会受到影响,甚至出现郑州这位法官被罢免的结局。特别是在目前众多拖欠银行贷款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分外明显,由于银行是国家的,而欠款企业大多是地方的,法院的公正判决和执行都相当困难。

  此外,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相对于我国的四级法院设置,大多数案件的终审权在中级法院,这就更不利于全国司法权的统一行使。在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突出的地区,有的故意压低审级,以达到控制终审权、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的目的。错误终审判决的执行带来很多执行回转问题,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鞭长莫及。

  而世界其他单一制国家,譬如泰国等,法官一律是由国家任命,这样就能够在体制上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并防止国家司法权的地方化。

  万鄂湘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到国家根本司法制度,迫切需要尽早提上日程,进行周密的调研和改革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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