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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统一赔偿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6:5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命价”究竟是赔什么?同命是否就应同价?专家对此各有看法。

  针对“同命不同价”现象,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大学教授张千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胡锦光、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任进等人。专家称,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没有生命权。应
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统一赔偿标准。任进建议,把生命权明确写进宪法。

  死亡赔偿还是死亡补偿?

  生命是否能用金钱衡量,生命消亡了,应该如何赔?专家认为,“命价”不是赔命,而是赔家庭损失。

  “生命无价,不能用金钱衡量。人死不能复生,命不能赔。”张千帆说,人死后,最重要的是如何让家属更好地生活。死亡赔偿,不是赔给死者的,而是赔给家属的,赔的不是命,而是家属受到的经济损失。

  “每个人都有一个预期寿命。”清华大学法学院学者程啸说,人余生能创造的财富可以计算。这部分财富,就是家庭的经济损失。

  四川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周伟说,所谓的死亡赔偿其实应叫死亡补偿。除家属的经济损失外,还要考虑家属的精神损失和养育死者已付出的成本等因素。

  “虽然人死不能复生,但命是有价的。”胡锦光认为,我国普通公众心中,生命是有价的,应当赔。具体价格应在特定社会环境下,以普通民众能够接受为标准。

  

  同命不一定绝对同价?

  对同命是否应同等赔偿,一些专家认为,应当对生命一视同仁,同命同价;另一专家认为,应当制定统一标准,同命不一定绝对同价。

  “平等不等于平均”,张千帆说,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同命不同价”不一定就是不平等。死亡赔偿数额应相当于余生的收入。生命没贵贱之分,但个人职业、潜力等有差异,能挣到的钱也不一样多,家庭受到的损失不一样,赔偿当然可能不同。但考虑到社会公平和运输企业的正常发展,法律应规定一个赔偿最高限和最低限。穷人再穷,赔偿不能低于最低限,富人再富,不能高于最高限。

  任进认为,生命权的平等应体现为同样多的死亡赔偿费,同命应该同价。他说,世界是多变的,任何人都无法预料别人明天会怎样,更不用说下半辈子的情况了。比如,一个小学生,他可能长大以后就成了比尔?盖茨。一个人下半辈子的收入是没办法算清的。同样,精神损害也没具体标准。在两者都无法准确计算的情况下,为体现生命权的平等和利于操作,规定同样数额的死亡赔偿更体现宪法平等原则。

  周伟和程啸认为,死亡赔偿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具体数额应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制定的赔偿标准只是双方协商的基础,它有指导意义,但不是最后结果。实际结果可高于或低于国家标准。同命不一定同价。

  交通工具不同赔偿不同?

  在人身赔偿上,还有因交通工具不同而赔偿不同的现象。坐火车发生伤亡事故最高赔4万元,国内航班飞机发生伤亡事故最高赔40万元,国际航班赔偿更高。专家认为,这是部门利益左右立法造成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统一的赔偿制度。

  北京大学教授张千帆认为,一些部门既是行业主管者,同时也是行业利益维护者,它们为了维护本行业利益,减轻本行业义务,加重社会负担,使得各种交通工具赔偿标准都不一样。他说,火车、飞机发生事故的概率确实不同,但这是企业应承担的正常运营风险。分别规定赔偿标准,事故概率高的少赔,实际上是将企业应承担的风险转嫁给社会。

  清华大学学者程啸称,《立法法》规定,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应由法律规定。铁道部和民航总局等部门以部门规章规定死亡赔偿的最高额是违法的。他建议全国人大重新制定法律规定赔偿制度。

  但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任进和四川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周伟认为,火车、汽车、轮船和飞机之间运输的风险不同,各运输企业经济实力、旅客交纳的费用也不一样,完全不考虑交通工具的因素也不合理。只要差异不太大,大家还是能接受。

  “对事故概率高的运输部门应适用高赔偿标准。”四川大学副教授杨志敏的看法不同,很多事故都是可避免的。针对经常发生事故的运输行业,法律应提高赔偿标准,促使驾驶员提高注意,减少事故。

  实习记者李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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