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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促销品 照样可保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6:5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对促销商品、赠品,承诺提供售后服务;

  ●“最终解释权归商场”不能成为推脱借口;

  ●返券使用期限至少是消费者当日购买商品后7个营业日;

  ●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不得标称“全场”促销;

  ●不得以促销优惠为由,延迟或拒绝消费者开具发票的要求。

  (记者于婷)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尴尬事:商场促销时获得的赠品不能保修?从现在开始,促销方式销售的商品或馈赠物品也要“享受”售后服务了。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日前出台《成都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办法)》(简称《规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零售商的打折让利、购物返券、积分返利等7种促销行为进行了明文规定,为时下风行一时的各式促销活动戴上了“紧箍咒”。

  “最终解释权归商场”不是借口

  据悉,凡是成都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零售商都是《规范》的对象。促销活动必须提前将活动范围、活动方式、详细规则等内容向消费者明示,包括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方式、促销规则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并且必须提前在促销活动场所的明显位置告示,使消费者了解或掌握促销活动真实的信息。其中,通过促销方式销售的商品或馈赠的物品,应保证商品质量和承诺提供售后服务。

  在近两年各式各样的促销活动中,很多消费者感觉“促销只是打着打折的幌子,并没有把实惠真正给消费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限制损害赔偿、限制消费者提起诉讼等现象促销活动中时有发生,甚至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场”等借口,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合理解释。在《规范》中,对这些不合法的促销手段都进行了明文禁止。同时,按照《规范》,零售商在促销活动期间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已向公众告示的促销活动规则、时间、范围等内容。

  促销优惠照样要开发票

  ●打折让利:明码标价,如实标明各类促销商品的折扣率、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有关情况。

  ●购物返券:提前明示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返券面值以及有关附加条件等详细内容;返券使用期限自当日购买商品的行为结束之后,一般应不少于7个营业日,以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禁止以虚构原价(虚构原价指所标示的原价不是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进行购物返券活动。

  ●价外馈赠:告示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不得馈赠假冒伪劣、“三无”商品或借此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有奖销售:告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奖金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限期、限时购物:不少于3个营业日,不得组织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限时点、限商品数量或免费赠送的促销活动;不得组织开展低于进价的价格(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外)以及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购物活动。

  ●降价销售:降价商品应标明降价原因、标明原价和现价、使用红色专用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

  ●积分返利:告知积分商品范围、时间、返利比例等具体规则。

  同时,《规范》还对促销的附加商业行为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零售商不得标称“全场”促销活动;不得以促销优惠为由,延迟或拒绝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单据)、开具发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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