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须补缴10倍水费 消火栓管理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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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8:44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西宁市公安局、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宁市水务局联合制定出台了《西宁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据介绍,该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单位内配建的消火栓,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在新建、改建道路和供水管网时,消火栓
此外,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并经西宁市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备案,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火栓的,应当向供水单位补缴10倍的供水水费。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 记者 庞海宁 李文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