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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制定下岗失业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0:00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璐实习生张亚薇)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本市近日制定了《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发放范围

  对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本市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包括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因企业改组改制集体转入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失业人员);破产关闭企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尚未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企业内部的退休、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困难企业中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进入托管中心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本办法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没有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发放程序

  下岗职工向所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下岗职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情况表》。企业核实其下岗身份和再就业状况等情况,在《下岗职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情况表》签署意见。区县属企业和坐落在本区县的中央、外省市驻津企业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市属企业送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复审后,统一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失业人员持《就失业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失业情况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向其档案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情况表》。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核实其失业身份、就失业状况等情况后,在《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情况表》签署意见,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管理与监督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单位负责收回或自行废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移居外地或死亡的;经查实不符合发证条件或租赁、转让《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再就业资金和税金的;《再就业优惠证》相关信息不准确或信息变化更改不及时,造成行政管理部门不能核实本人情况的;其他不符合享受再就业政策条件的。

  《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机关实行免费年检,未进行年检的由发证部门负责收回。

  《再就业优惠证》杜绝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张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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