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给责任留模糊地带叫好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1:21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深化体制改革篇明确指出,要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推行政府问责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将“政府责任”明确列入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表明,政府履行职责对于“十一五”规划能否顺利实施,政府的责任没有“模糊地带”,施政须负责,失职必追究。 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攻坚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很多尖锐矛盾和问题,对行政能
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履行政府职责时存在缺位、越位、错位现象,部分行政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一些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政府能够解决而又应该解决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群众遇到的难事互相推诿,态度冷漠。由于行政问责制度不健全、执行不认真,一些本该追究责任的人并没有得到追究。这些现象,与中央要打造责任政府的目标相背离,损害了政府形象,伤害着群众感情。 权力与责任应该对等。政府责任不能有“模糊地带”,政府没管好该管的事要受追究,管了不该管的事也应当受到追究。近年来,政府对一些重大事件进行问责,已经表现出了政府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心。有的地方还把决策失误列为问责项目之首,表明了通过问责制度的健全和落实强化政府责任的决心。 将“政府责任”明确列入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是一项顺民意、得民心的重大举措,因为它将有助于推动政府转变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加快建立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一句话:建立人民满意的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