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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瓷有瑕疵 拍者拒付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2:11 新闻晚报

  随着艺术品市场的日益火暴,很多人将投资艺术品作为一种经营的项目。

  有些艺术品有瑕疵或者是赝品,买受方如果没有具备“火眼金睛”,极容易被卖方“吃药”。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一件古瓷器拍卖成交后,发现瑕疵而引起的诉讼案。法院最后对拍卖委托人要求买受人支付成交款的诉请,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

  拒付成交款

  2004年11月,上海某艺术品公司在一家大饭店三楼举行了一场艺术品瓷器拍卖会。拍卖公司受安先生的委托,两件清康熙釉里三彩双龙戏珠纹观音樽(一对)通过竞拍,由鲁先生以23万元的价格拍得。鲁先生高兴发将拍品带回了家后,发现有不少疑点。鲁先生拿了物品向有关专家请教,确认该瓷器存有瑕疵。鲁先生以拍品有瑕疵为由拒绝支付那笔成交款。

  古瓷器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安先生因迟迟没有拿到鲁先生的成交款,经多次向拍卖公司催讨无果后,他将拍卖公司和鲁先生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支付拍卖成交款及逾期利息,并赔偿其因诉讼支付的公证费和翻译费。

  拍品有问题

  拍卖公司认为,由于安先生作为拍卖关系中的委托人,未如实说明该拍品的瑕疵,导致买受人鲁先生提出异议,责任在安先生,因此不同意安先生的诉请。鲁先生辩称,该拍品有严重瑕疵,原告和拍卖公司均未事先说明瑕疵的存在,过错方在安先生和拍卖公司。为了进一步举证,鲁先生向法庭出示了上海博物馆于2005年9月9日出具的《说明》作为证据。该说明中的鉴定意见是:“该两件物品均残,都经后人裁截后镶嵌铜镀金立体纹饰伪装,两件器物底部也均有破损和破裂,镶以铜镀金纹饰作座装饰。”

  就在鲁先生出示了证据后,安先生承认该拍品是有“小问题”。但他说曾经将“小问题”告诉过拍卖公司,然而拍卖公司却予以否认。另外,据法院调查,安先生和拍卖公司承认事先对该拍品未提出过免责声明。

  诉请不予支持

  黄浦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委托人和拍卖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拍品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如委托人和拍卖人在确实不知情的前提下,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品的真伪或者品质,以尽委托人说明义务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为免责声明。免责声明可以提请竞买人对此给以足够的注意,使其充分考虑和选择。而委托人和拍卖人未对拍品真伪、品质作出有效免责声明,致使买受人对拍品产生错误认识的,委托人和拍卖人应向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本案中,根据博物馆鉴定意见,可以认定,该拍品在品质上存在的瑕疵,在图录说明上未予告知,安先生和拍卖公司均未对该拍品做出有效的免责声明。故因向鲁先生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据此,法院对安先生要求拍卖公司支付拍卖成交款及逾期利息、公证费和翻译费的诉讼请求,作出了不予支持的判决。作者:□焦晓虹 通讯员 顾建国 制图邬思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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