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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被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2:11 新闻晚报

  晚报讯 日前,上海市检察一分院将马来西亚籍犯罪嫌疑人王国栋以涉嫌走私毒品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这是本市首例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起诉的案件,而该罪名是去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五)》中新设立的。

  王国栋现年24岁,是马来西亚人,去年8月5日搭乘泰国至上海的航班至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工作人员在进行例行检查时,从他的行李中发现2小袋白色晶体、还有塑料吸管
装的白色晶体以及吸毒工具一套,经检测,王国栋所携带入境的白色晶体为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分别重3.26克和0.95克。王某对自己吸毒携带毒品入境的事实供认不讳。

  侦查机关以涉嫌走私毒品罪将王国栋移送上海市检察一分院审查起诉。审查中,检察官从案卷中发现,王国栋的行李中除了毒品与吸毒工具外,还有一本伪造的印度尼西亚护照和30张可疑的国际信用卡,3张在钱包内,还有27张装在名片盒内,而这本护照上除照片是王国栋外,其余信息都与王国栋不符,30张信用卡有10张信用卡上名字与那本伪造的印度尼西亚护照相符。对此,检察官认为王国栋还有信用卡犯罪的嫌疑,并立即展开查证。

  经鉴定,30张国际信用卡均系即可使用的伪造信用卡。检察官认为王国栋的这一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上海市检察一分院依法作出决定,对王国栋以涉嫌走私毒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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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作者:□记者 陆慧 通讯员 龚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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