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次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裁定维持原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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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7:00 今晚报 | |||||||||
新华社郑州3月13日电(记者程红根)河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的一起死刑二审案件日前宣判,法院 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15日晚,在郑州某建筑工 地打工的被告人袁永利在外喝酒后回到工地,与另一民工 刘国备发生口角。被在场的人劝开后,袁永利不罢休,跑 回屋里拿来匕首朝刘的腹部猛刺一刀,致使刘重伤。闻讯 赶来的工地负责人何海涛将袁永利推开。袁持刀向何海涛 胸部、背部、左股部连刺数刀,致使何当场死亡。 2005年9月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 故意杀人罪判处袁永利死刑,赔偿受害人何海涛家属7万 元,赔偿受害人刘国备1.16万元。袁永利不服判决,提起 上诉。 200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 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6 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 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到下半年对所有死刑二审案均实 行开庭审理。 今年2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袁永利故意杀 人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这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最 高人民法院要求首次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法院经审 理,确认了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袁永利上诉 称他经常受到被害人何海涛、刘国备的侮辱、欺压,经查 不属实。当晚是因袁永利谩骂及行凶的先行行为引起了本 案,其过错行为在先,而两位被害人并无明显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袁永利酒后行凶杀人,犯罪后果特别 严重,又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终审裁定驳回 其上诉,维持原判。(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