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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视点: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工会 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1:3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记者王娇萍赵福中)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连年递增,其主要原因之一即是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调解机制。针对这一实际,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劳动与产业关系研究中心主任邱立成委员呼吁,必须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工会工作,切实健全工会组织、完善工会职能。

  劳动关系和谐与否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但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劳动关系冲
突有所加剧,主要表现为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容不规范;工资水平低,拖欠、克扣工资现象严重;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和劳动卫生权被严重剥夺;安全保护措施缺乏,恶性事故频繁,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现象严重;不为劳动者缴纳各种保险费的企业大量存在;侵害劳动者人身权利,变相收取押金现象较为普遍等。

  “当劳资冲突难以通过调解、仲裁、工会集体协商等正常渠道得到有效解决时,工人就难免会通过非正常渠道做出反应。”邱立成委员分析指出,工人阶级是强大的,但劳动者个体相对用人单位来说,却是弱者,必须组织起来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邱立成委员继而表示,市场机制可以带来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是不能自然而然地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因此,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与规则,将劳动关系纳入规范的法律轨道,构建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制衡机制。具体来说,就是建立健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业关系的组织与制度框架,健全工会组织,完善工会职能。他由此提出四条建议:

  ———加强各类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地区性和行业性的工会组织。在企业层面,努力使工会成为利益主体鲜明的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建立地区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使工会突破企业的局限,降低对企业管理层的依赖,同时,地区性、行业性工会组织有利于根据特定地区或行业的具体情况进行有效的集体谈判和维权活动,并缓解中小企业难以建立有效的工会组织的问题。

  ———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及三方协调机制。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增强工人与企业的谈判力量,有效地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企业内部利益分配方面,应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尽快建立和完善正常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加强劳动关系立法与执法力度,依据法律制度对企业劳动关系进行协调与规范。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和完善与调整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明确调整劳动关系的各种标准,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的机制或方法,为劳动关系的协调提供法律依据。

  ———加强对工会干部的培训,造就一大批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高素质的新时期工会干部。建议政府拨付专项资金加强国家和省、直辖市的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建设,对各级政府、各行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干部进行专业培训,构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劳动关系的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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