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特效药"还是"乱下药" 闯红灯扣奖金引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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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7:24 扬子晚报 | |||||||||
本报昨天A4版报道了南京交管部门正研究与各单位共同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简言之,今后闯红灯将可能被扣奖金。消息发出后,引起了市民普遍关注,有人认为,把闯红灯和奖金评优联系在一起,是交管部门“乱下药”,也有人认为只有下这样的“特效药”才可能根治“闯红灯”这一痼疾。 南京市三山街一小学老师蒋先生认为,把个人违法行为通报到单位,这种做法体现
交管部门有关人士昨天向记者解释说,“交通安全责任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都有章可循。具体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而省条例第十条也明文规定单位应当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接受交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但是,这位人士也表示,“交通安全责任制”应该是公安机关和单位共同商量的结果,而具体要不要和奖金、评优挂钩,属单位内部事务,警察没有权利过问。尽管南京市从3月1日起加大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但是由于执法存在难度,“闯红灯”问题一直无法得到根治,“顽疾”还需“猛药”,因此实行“交管通报制度”也是无奈之举。一位家住小火瓦巷的王先生说,现在路上车速都很快,闯红灯的人往往贪图一时的方便快捷,其实是以生命为赌注,被扣的奖金是有价的,而生命是无价的。而且交管部门一旦实行了“通报制度”,这些闯红灯的人势必会有所顾忌,我们也能享受到更安全、更有序的交通环境,值!徐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