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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特效药"还是"乱下药" 闯红灯扣奖金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7:24 扬子晚报

  本报昨天A4版报道了南京交管部门正研究与各单位共同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简言之,今后闯红灯将可能被扣奖金。消息发出后,引起了市民普遍关注,有人认为,把闯红灯和奖金评优联系在一起,是交管部门“乱下药”,也有人认为只有下这样的“特效药”才可能根治“闯红灯”这一痼疾。

  南京市三山街一小学老师蒋先生认为,把个人违法行为通报到单位,这种做法体现
了交通管理者的用心良苦,但闯红灯大多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外,如果通报到单位,是否涉嫌侵犯个人隐私?而且闯红灯既已交了20元罚款,就能起到警戒的作用了,还要通报单位、扣奖金等,这样“重典”惩罚一个“闯红灯”的行为,是否太“过火”?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警察没有权利干涉单位内部奖金发放等问题,而且单位如何发放奖金要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不能随意为之。至于对学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也要考虑到是否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即对未成年人采取这种教育方式是否会对他们的身心造成伤害,如果造成伤害,执法者是要承担责任的。邱教授认为,之所以现在“闯红灯”的行为屡禁不止,主要是国人还没有完全适应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转变,这需要交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采取生动有趣、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通过教化培养的方式潜移默化地塑造国人的交通秩序观念;同时通过合理设置相关交通设施,为行人营造方便的过街环境。而如果将闯红灯这种不带主观恶意、也不会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处罚过度,甚至将之与个人道德品质挂钩,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也是不妥当的。

  交管部门有关人士昨天向记者解释说,“交通安全责任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都有章可循。具体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而省条例第十条也明文规定单位应当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接受交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但是,这位人士也表示,“交通安全责任制”应该是公安机关和单位共同商量的结果,而具体要不要和奖金、评优挂钩,属单位内部事务,警察没有权利过问。尽管南京市从3月1日起加大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但是由于执法存在难度,“闯红灯”问题一直无法得到根治,“顽疾”还需“猛药”,因此实行“交管通报制度”也是无奈之举。一位家住小火瓦巷的王先生说,现在路上车速都很快,闯红灯的人往往贪图一时的方便快捷,其实是以生命为赌注,被扣的奖金是有价的,而生命是无价的。而且交管部门一旦实行了“通报制度”,这些闯红灯的人势必会有所顾忌,我们也能享受到更安全、更有序的交通环境,值!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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