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 公司总经理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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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8:45 每日新报 | |||||||||
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记者13日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公司总经理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制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指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办法称,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职工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董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董事职务的原因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刘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