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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就是毛泽东》作者是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9:43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太阳就是毛泽东》作者是我

  刘海山手持被侵权的《红太阳》CD和磁带气愤不已。

  

《太阳就是毛泽东》作者是我

  《解放军歌曲》1967年7月号刊上发表的《太阳就是毛泽东》一歌和《解放军歌曲》编辑部1967年7月14日给刘海山的回信。

  谢娜摄

  “太阳亮,太阳红,太阳就是毛泽东;天也红,地也红,人人歌颂毛泽东……”38年前,怀化中学生刘海山写下了这首名为《太阳就是毛泽东》的红色经典老歌,现在市场上销售的磁带封面上这首歌的词曲作者为“佚名”,发现被侵权的作者于是拿起了维权武器———

  “一审开庭后三个月内必须结案,从去年11月25日开庭到现在已经过了三个月,按理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件怀化首例著作侵权案应该有个判决了。可现在过了近半个月还没见法院有什么消息,我这心里真说不出是什么感觉,不知道还要等到什么时候才会有结果?”3月13日上午,在等待了法院判决结果三个多月后的刘海山无奈地向记者讲述起他的维权历程。

  喜闻旧音

  自己38年前的作品署名“佚名”

  2004年国庆节期间,刘海山到怀化市辰溪县的农村采风时,意外地听到一农家传来一阵久违的歌声:“太阳亮,太阳红,太阳就是毛泽东……”一听此词此曲,他抑制不住内心的冲动,贸然闯进了该农户家中。在农家桌上的录音机旁他看见了一个空磁带盒。他迫不及待地拿起磁带盒查看歌名,发现正在播放的歌曲果然是他38年前发表的那首处女作———《太阳就是毛泽东》,可歌词上的词曲作者却为“佚名”。

  重拾记忆

  想起激情澎湃的中学时代

  《太阳就是毛泽东》一歌是刘海山于1966年秋独立创作的。当时的他还是辰溪一中高63(一)班的学生,并是学校“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的一名队员。读高中时,刘海山有幸能够进入学校图书馆帮助退休老师管理图书。借着这样的便利条件,刘海山几乎阅读了馆里音乐方面的所有书籍,并开始自学作词作曲。当时宣传队正好缺少演唱歌曲,刘海山便自己动手写词作曲,《太阳就是毛泽东》一歌便是他那个时候创作的歌曲之一。当年9月,他将此歌的词曲首寄《上海歌声》杂志,可《上海歌声》于10月暂时休刊了,稿件被退回。1967年初夏,他又将该歌稿寄往《解放军歌曲》编辑部,后被发表在同年的7月号刊上,稿酬为四枚毛主席像章。这本杂志也就成了《太阳就是毛泽东》一歌可供参照的最原始的资料。

  追根溯源

  出版商是中国唱片上海公司

  明明是自己创作的歌曲,可为什么到了磁带这儿,作者一栏就被无端地贯以“佚名”二字,这让重新拾回那段记忆的刘海山的心里多少有些不是滋味儿。为查明原因,刘海山曾多次到怀化的各大音像商店寻购辑录该歌曲的音像制品。2004年11月初,他的亲戚朋友各捎来一盒相同版本的磁带;11月下旬,刘海山本人又购得一盒不同版本的磁带,磁带封面上的作者名均为“佚名”。但这些磁带经怀化市版权局验证后,被证明都是盗版磁带,不能作为“佚名”的真正来源进行追究。于是,刘海山又再次投入到寻找正版磁带的工作中,2004年12月9日,他终于在怀化市新华书店购得一盒由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出版,红太阳音乐制作室制作的1994年出版的正版磁带———《红太阳》第4辑。《太阳就是毛泽东》一歌的词曲作者清楚地署名为“佚名”,再看同版的CD,也同样是“佚名”。

  一纸诉状

  侵权者被告上法庭

  在查清“佚名”二字的来源,刘海山在咨询了律师后,给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出版部先后寄去了3封信。在信中,他详细讲述了自己年轻时创作《太阳就是毛泽东》一歌和发现磁带中未署自己名字并以“佚名”代替的全过程。他希望上海公司能够对此作出解释、给出协商解决的办法。

  收信后的上海公司副主编陈建平对此事相当重视,并及时给予了答复,“《红太阳》第4辑是1994年出版发行的,由于当时参照的歌本大多是文革期间出版的,有的无作者署名,有的署名为‘集体’,以致其中的很多歌署名不详。”另外,《红太阳》第4辑是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分别以盒带和CD两种方式出版的,至2004年底,累计销售盒带234313盒,CD18474张。公司根据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每年都要将此套音像带的版费结付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截止至2004年年底,已累计支付45410元。那按照整张专辑的版费,刘海山仅占其中的1/30。另外,上海公司表明,除更正印刷版,并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出具的该公司支付的版费证明寄给作者外,还将支付给作者本人应得的著作权费,再支付3000元以示歉意,同时赠送给作者更正后的CD、卡带20套。

  对上海唱片公司方面给予的答复,刘海山表示不能接受。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于1991年6月施行,必须依法办事。

  在经多次协商无果后,2005年11月25日,刘海山一纸诉状将怀化市新华书店(被告一)和中国唱片上海公司(被告二)以侵犯被告署名权和修改权的名义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二按照其11年的实际销售总量,依法向原告补偿经济损失。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内容摘要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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