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形势严峻广西综合治理法院执行难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9:44 桂龙新闻网

  ■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综治考核

  ■政法委对重大执行案件挂牌督办

  ■建立执行告知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严查非法干预、阻碍执行工作违法违纪问题

  全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电视电话会议昨日下午在南宁召开。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彭祖意在会上要求,进一步加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力度,努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参与、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对执行难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力争使我区的执行难状况有根本好转。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李先明主持会议,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刘耀龙、黄克出席会议。

  当前我区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工作任务繁重。到去年底,全区法院未结执行案件14289件,未执行标的134.65亿元。强制执行率上升,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下降,执行的难度很大。去年全区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78486件,审结76152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含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非诉执行案件)62091件,占审结案件数的81.54%,大部分已结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

  彭祖意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清醒认识当前我区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力度,要在党委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下,对执行工作进行综合治理;要对辖区执行工作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以解决执行积案为突破口,大力推进执行工作;公、检、法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多元化化解纠纷机制,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大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加强法院执行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彭祖意要求,我区各级党委要对执行工作进行综合治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上要达到“二有”、“四无”目标,即建立有多元化化解纠纷工作机制,建立有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无阻碍执行和与法律相悖的规定、文件,无批条子、打招呼、定调子等非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无重大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对严重干预、阻碍法院执行甚至煽动群众暴力抗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单位和部门,要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彭祖意强调,要建立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悬赏制度,以动员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清理积案,达到凡是有条件执行的超期限案件全部执行,防止新的执行积案发生,逐步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的目标。重大执行案件,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挂牌督办。

  彭祖意强调,要建立多元化化解纠纷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化解非诉讼纠纷的方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要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完善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告制度,防止被执行人通过变更工商登记的手段逃避债务。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将企业资产转移。开户银行要严格按照帐户实名制和《人民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立企业存款帐户,加强帐户管理,禁止多处设立帐户,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做好对企业存款帐户的查询、冻结或扣划工作。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应规范对抵押物的评估,防止低值高估,防止国有资产遭受损失,防止给人民法院造成执行难。对有关部门、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干扰、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函,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予以解决。对徇私舞弊或有严重失职,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执行工作无法开展的,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彭祖意要求,实行执行公开,建立执行告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可通过人民法院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执行案件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公开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暂缓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公开案件的执行情况。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执行案件,应进行公开听证,以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社会公信度。

  自治区纪委副书记罗建平在会上表示,将严肃党纪政纪,严肃查处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问题,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开展重点查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乱批“条子”,乱打“招呼”,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益,制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文件,或者对具体案件发函下文,阻碍和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企业及其负责人为逃避执行义务而转移、隐匿甚至私分公有财产,以及煽动群众闹事,阻挠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受托法院借故拒绝依法接受委托,或消极应付,久拖不执行的行为;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特别是人民法院异地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消极应付或拒绝协助,或对应当司法拘留的人员拒绝依法办理、拒绝羁押及放纵犯罪的行为;利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规避法律,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使“债务悬空”,或者搞假破产、假抵押逃避债务的行为。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欧绍轩、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普生、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兰海宁也在会上就积极参与、大力支持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作了发言。

  来源:法治快报选稿:黄珊作者:黄世钊 彭晓晴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