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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迷“陈大汉”不是足球流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9:44 重庆晨报

  治安总队解释拘留“陈大汉”的法律依据,并称我市目前并不存在足球流氓

  本报讯(记者冯超实习生王曦)球迷“陈大汉”过激行为庆祝球队胜利,被警方拘留。昨天,本报热线接到不少咨询电话,问“陈大汉”的行为,是否已经算是足球流氓?就此,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拘留“陈大汉”,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条中,属于扰乱行为的有6款,1.强行进入场内的;2.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它物品的;3.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4.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5.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6.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警方介绍,不仅仅是看球,在观看歌星演出、烟花晚会或参加各种商业性质集会时,以上6款都有效。

  对于“陈大汉”是否是足球流氓的疑问,治安总队给出了否定答案。“陈大汉”不是足球流氓。治安总队相关人士介绍,“陈大汉”跳进场内并不是有预谋、有组织的,而是一时兴奋。

  治安总队介绍,界定是否是足球流氓,主要看是否是有组织的,以看球为借口,对社会管理进行破坏。从这一意义上来讲,我市目前并不存在足球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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