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高温处理泔水不可喂家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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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9:47 新文化报 | |||||||||
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去年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刘丹) 昨日,在省人大常委会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记者招待会上,记者获悉,该法要求在运输畜禽时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安全:垃圾和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不可喂家畜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不得在垃圾场饲养畜禽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建设:养殖场不能建在风景区 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有: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交易运输:运输时须有必要的饮水条件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符合有关动物防疫条件规定,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3公里以外。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应当加施标识,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运输畜禽,须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责任:“偷摸”卖境外 要究责任 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新闻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