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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医院回扣案开审 采购药品收取回扣涉嫌“受贿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2:43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广州3月13日讯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原广东江门市新会区人民医院院长方机受贿案3月10日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检察机关分别以被告单位新会区人民医院涉嫌单位受贿罪,和被告人方机涉嫌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方机虽然承认有受贿行为,但在庭审时声称自己遵循的只是医药行业“以药养医”的潜规则。

  公诉机关指控称,1999年10月至2004年9月间,新会区人民医院在采购药品过程中,
账外暗收药品销售单位给予的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785万余元,并将回扣款全部存入该院以“新会人民医院营养室”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其中,2000年5月,被告人方机任该院院长、法定代表人,在明知禁止医院收取药品回扣的情况下,仍指使梁某(另案处理)及药品采购员林某等人继续在药品采购过程中收取药品销售单位的药品回扣,共计685万余元。

  对于被告人方机个人受贿,控方称,1996年12月至2005年3月,方机在任新会区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该院新药审批和药品定标过程中,收受药品销售单位送的现金、汽车及房产等物品,折合人民币178万余元及港币6.89万元,并为这些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

  在法庭上,辩方律师对指控被告人方机犯有受贿罪的定性无异议,但对其中指控方机犯单位受贿罪的事实和定性有不同看法。辩方律师认为,新会区人民医院在对外采购药品的过程中,收取“药品返点费”是历史沿革下来的做法,并非被告人方机独创。另外,被告单位收取“药品返点费”后,大部分都划入正账,基本上是用于公益事业,所以被告单位新会区人民医院收取“药品返点费”是违反财物制度上的违法行为,但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

  检方认为,只要单位收受回扣,就构成单位受贿罪,而去向及用途并不影响定罪。检方称,收受回扣这种做法是否沿袭前任不影响定罪。方机上任之后,国家已明令禁止收受回扣,案发前退还赃物不影响定罪;收受房产的行为已经完成,事后即便将赃物退回也不影响定罪。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日宣判。(a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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