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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双赢承诺”变为“单赢倾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3:30 今晚报

  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钮小明将一份建议再次确认后,郑重地交给了驻地建议议案组。这份建议,是针对发生在四川的一起国际仲裁案而提出的,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对跨国公司利用支配地位不正当获益的行为采取措施。

  这份建议背后,是对国内企业缺乏国际合作经验而“吃亏”的担忧,是对中外合资合作中一些外方“双赢承诺”变为“单赢倾向”的警示,是对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强烈呼吁

  “百事风波”折射跨国公司“单赢”图谋

  钮小明代表的建议缘于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百事仲裁风波”,而这个事件凸显了一些跨国公司趋向“先合作、后散伙”、只是确保自己“单赢”的“行为方式”。

  原四川省广电厅下属企业与美国百事公司合资成立四川百事,当初看起来曾是一件非常美满的“联姻”:1994年,总投资额1300万美元的四川百事公司正式成立,中方占股73%,这是中国唯一一家超过8万吨级大型的中方控股、中方管理的百事灌瓶企业。此后,从1997年到2002年的六年中,四川百事利税年增长率33.7%,利税总额达到3.49亿元,连续四年获得百事公司的国际质量管理奖。

  然而,就在这样一个“红火”的企业,却因为带头反对浓缩液涨价等,而与百事方面矛盾日深。2001年8月,百事方面以“审计不成”为由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提出解除合作的仲裁请求,演变为轰动一时的“中国加入WTO第一仲裁案”。

  2005年1月26日,仲裁院依据牵强的理由作出裁决,提前终止百事公司与四川百事中方股东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和《浓缩液供应协议》。裁决下达当日,百事公司即单方面停止了向四川百事供应浓缩液,四川百事随即陷入困境:往日热产热销的景象不复存在,大量易拉罐、塑料瓶、销售终端机被废弃,三条投资1000多万美元的生产线基本停滞,原有职工只剩下不到三分之一。

  四川百事总经理胡奉宪在电话采访中说,现在离25年的合作经营期限还有13年,如果不撤销不合理的裁决,四川百事先期投入3亿元建立的消费需求和销售网络将付之东流,企业未来8亿元的预期收益将被完全掠夺。

  “这样一来,百事公司就独家得到了企业的控制权和销售市场,实现了垄断四川市场的地位,双赢的合作蜕变成一方单赢。”四川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副总裁张宜刚说。

  国内企业要有效应对经济领域“洋官司”

  “就这一事件,我曾经咨询过在此方面很有经验的专家和官员,他们觉得国内企业‘吃亏’在当初的合同签订上,没有想过这么远、这么细。”钮小明代表说,在加入WTO的背景下,“百事仲裁风波”给所有面临“走出去”或“引进来”的中国企业提了个醒:与跨国公司“共舞”,要注意用法律保护自己,不能留下漏洞或“空子”。

  而对不幸留下漏洞或“空子”的企业来说,就要交足应对经济领域“洋官司”的学费。一些代表说,现在确实进入了国际贸易摩擦高发期,继温州打火机、福建石材、针织品争端等反倾销、技术壁垒类的“洋官司”后,怎样打国际商业仲裁又成为了企业全新的课题,需要企业有效应对。

  是不是跨国公司一挥国际仲裁的“大棒”,就能发挥决定性作用呢?全国人大代表、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韦清文认为,根据国际惯例,这种国际仲裁并非不能挑战。如果存在超裁漏裁、该回避没有回避等情形,或与中国的法律和公共秩序相抵触,都可以向瑞典和中国法院请求撤销裁决。而据专家介绍,在“百事仲裁风波”中,明显存在“不承认中国法律等的情形”。

  据了解,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有因遭到不公正的国际裁决而撤裁的先例。

  何况事实上,百事方面根本未履行其本应承担的诸多合作义务,是真正的“违约方”。在当初的合同里,百事公司曾经承诺帮助四川发展丝绸、皮革、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及年外贸1000万-1500万美元的出口贸易,还承诺在四川百事生产“中国牌号、四川地方牌号饮料”。但这些承诺现在都成了“一纸空文”。

  不能让“百事仲裁”变成“恶劣判例”

  在2005年两会上,就有政协委员针对“百事风波”提出过提案,支持四川百事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仲裁院不公正裁决,或不予以承认和执行。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行长白鹤祥认为,百事公司提出国际仲裁,实质是跨国资本趁中国加入WTO之机,利用中国法律和管理出现“真空”,加速进行掠夺性扩张。一旦该裁决得以在我国生效执行,其对我国司法和我国政策的曲解,就将在别的国际仲裁案中被作为“先例”引用,这对我国的法律、政府和国家利益将造成巨大危害。

  中国饮料协会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姜永煌认为,“百事风波”具有普遍的警示意义,它促使我们对一些制度进行反思和修补。他说,这件事暴露我国当前存在的几个问题:中国加入WTO,管理政策正在清理和重新修订中,旧的壁垒已经取消而新的门槛尚未建立;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在抑制垄断和掠夺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点;机构调整,部分管理职能在交接过程中出现“真空”;中国法院缺乏应对国际仲裁机构不公平的恶意裁决的经历和经验。

  张宜刚副总裁认为,这不仅是国有资产遭受侵害的问题,它还将给在中国的众多外商投资者以负面示范效应。如果跨国公司能通过国际仲裁,绕过中国法律逃避合同义务,那将对我国法律、经济和外商投资秩序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如果仅靠一个国际仲裁终止合同,百事公司的对价义务被无条件豁免,这不就是经济上的霸权主义嘛!”四川百事总经理胡奉宪在电话采访中对记者说,这是百事公司占领中国市场的策略,国际仲裁不能当这种行为的“助推器”。 (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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